日前,省民政廳印發《關于簡化社會團體注銷登記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完善社會組織登記服務工作,構建社會團體高質高效進出工作機制。
適用情形
符合注銷登記情形的社會團體,可根據實際情況簡化注銷程序。
簡化內部程序情形
社會團體按照章程有關規定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但因部分會員無法取得聯系、達不到章程規定召開會議的人數比例要求,無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或者因部分理事無法取得聯系、達不到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的人數比例要求的,可按照簡化內部程序辦理。
簡化清算程序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簡化清算程序辦理:
成立登記后從未開展業務活動,沒有債權債務,剩余財產明晰的;
開展過年度審計或者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債權債務清理完成且剩余財產明晰,此后連續兩年以上未開展業務活動的;
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的最后一次年檢材料中顯示沒有債權債務,此后連續兩年以上未開展業務活動的。
被撤銷社會團體的注銷情形
已被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符合上述簡化內部或清算情形的,可按照相關簡化程序提出注銷申請。
探索司法強制清算程序,社會團體被撤銷后不及時清算的,由業務主管單位或利害關系人依法申請法院進行清算。
不適用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化注銷程序:
認定為慈善組織的;
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情形的;
涉及復議、訴訟、仲裁未結案的,或存在被投訴、舉報、信訪、內部矛盾等情形的;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破產清算程序的;
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或國有資產處置方案未獲得有關部門批準的;
資產規模較大或者債權債務關系復雜,存在債權債務未結清或未作轉移處理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采用簡化程序的。
簡化注銷程序
對符合條件的社會團體,以公告簡化注銷程序,以承諾制容缺辦理,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簡化注銷相關材料后即可辦理注銷登記。
簡化內部決策程序
主要是以書面或通訊方式征詢剩余會員或理事意見,形成《×××(社會團體登記名稱)自行解散公告》,對相關事項和法律責任作出公開承諾,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進行公告。
簡化清算程序
社會團體執行機構的剩余成員作為清算義務人,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依法設立清算組,開展清算審計。
社會團體資料不全,不能通過清算審計全面了解社團資產情況的,形成《×××(社會團體登記名稱)簡化注銷登記清算公告》,公告注冊資金去向及債權債務情況。清算義務人共同簽署《×××(社會團體登記名稱)簡化注銷登記無債務債權承諾書》并進行公告。
社會團體注銷前要依法處置剩余財產,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提交簡化程序注銷登記所需材料。
《指導意見》還提到,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期間,利益相關方可向業務主管單位或者登記管理機關書面提出異議申請。根據部門職責,由業務主管單位或者登記管理機關聯合相關部門核實處理,保障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對虛假承諾或隱瞞債務的清算義務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編輯:季群雅
責編:李洲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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