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暑期,不少大學生選擇利用假期打工賺取生活費、積累社會經驗。然而,“暑假工”被拖欠工資、權益受損的情況時有發生。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近日,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調解的一起案例給出了答案。
案情簡介
2024年暑假期間,在校大學生劉某為賺取生活費,入職濮陽某企業擔任暑期工,雙方口頭約定月工資2000元。然而,工作結束后,企業一直拖欠8月份工資未發。劉某多次催要,企業均以“經營困難”為由推脫。
2025年,劉某申請仲裁,但因暑假工與用人單位之間通常不構成勞動關系,仲裁委以“不屬于受理范圍”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劉某遂訴至華龍區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受理后,承辦法官迅速聯系雙方了解情況。經調查,確認了被告企業拖欠劉某工資的事實。法官向企業負責人釋明法律依據:即便公司與暑假工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但依據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定,雙方已形成勞務關系,企業仍應依約支付報酬。在法官耐心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企業承諾半個月內付清工資,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公司與暑假工之間雖不構成勞動關系,但合法權益仍受民法典保護。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工資、工時等條款;保留考勤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若遇拖欠工資,可依據民法典第579條起訴,或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在協商無果時,及時起訴或申請調解,保障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第十二條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期數丨2443
供稿丨胡村法庭 李瑞雪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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