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遞
啟星科技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股東為方明、胡磊,分別持股50%。方明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胡磊負責公司公章及相關證照管理,楊工作為公司主要技術人員,擔任公司監事。
2019年4月,該公司作為專利權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一種用于生產消音管的成型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發明人為楊工、胡磊,該專利于2020年1月正式獲得授權。
2022年4月,因公司經營產生矛盾,胡磊利用其管理公司公章的便利,在未經啟星科技公司同意的情況下,申請注銷了上述實用新型專利。后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胡磊賠償因惡意注銷實用新型專利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專利屬于公司財產,有關公司財產的處分應由公司權利機關(股東會)作出相關決議。本案涉及的實用新型專利所有權歸屬啟星科技公司,而胡磊在掌管公司公章期間,未經股東會決議,擅自申請該專利失效,其行為已損害了公司的財產權利。
《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胡磊作為公司股東,利用控制公司公章的便利,自行注銷公司名下專利,其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考量該實用新型專利的創新程度、應用范圍以及公司的預期損失,法院酌情判定胡磊賠償啟星科技公司30,000元。本案宣判后,胡磊服判息訴,已依法向啟星科技公司支付了賠償款項。
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股東行使權利必須恪守邊界,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利益。本案中,涉案專利作為啟星科技公司的無形資產,其價值不僅體現在技術層面,更關乎公司市場競爭力和發展前景。胡磊擅自注銷該專利的行為,直接導致公司喪失了對該專利的所有權,既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了不利影響,也損害了公司其他股東利益。
法院依法判決胡磊賠償啟星科技公司損失,既是對其違法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也是對股東濫用權利行為的必要懲戒,更切實維護了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正當權益。這一判決充分體現了法院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堅定立場,對于規范股東行為、優化公司治理結構、維護公司法人獨立性和財產權具有積極的示范意義。
法官提醒
廣大股東應恪守法律與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始終尊重公司財產獨立性,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否則必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文中名稱均為化名
來源:濱湖法院
編輯:黃楓怡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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