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問題就像一顆投入平靜湖面的石子,總能激起層層漣漪。今天咱們就來聊聊發生在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準格爾召鎮碾房塔村李家坡社的一件事兒:李家坡社一宗土地因挖煤礦被征收了,獲得了一筆補償款。在補償款分配問題上,村民史喜才的土地被征收了,還有多數農民的土地沒被征收。這時候就有人問了,土地補償金史喜才能和沒有被征地的農民均分嗎?更有意思的是,村干部主持召開村民會議,由于大多數人沒被征地,就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了《經緯煤礦征用碳窯渠村李家坡社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該方案規定,征地補償款按戶籍人口平均分配。這一連串的問題,可真是讓人撓頭。
先來說說土地補償金應不應該和沒被征地的農民均分。農民史喜才的土地被征收,那可是實實在在地失去了一份重要的生產資料。土地對于農民而言,就像戰士手中的槍,沒了土地,農民的生活和收入都會受到巨大影響。想象一下,史喜才原本靠著這片土地種糧食、養牲畜,日子雖然平淡但也算安穩。可土地一被征收,他可能就得離開熟悉的田園,去陌生的地方尋找新的謀生之路。土地補償金就是對他這種損失的一種彌補,是保障他未來生活的重要資金。
而大多數農民的土地沒被征收,他們的生活還能繼續圍繞著自己的土地展開。他們沒有經歷土地被征收帶來的種種困難和挑戰。如果把農民史喜才的補償金拿出來和他們均分,這就好比讓一個受傷的人把自己的“救命錢”拿出來分給健康的人,顯然是不合理的。
再看看那個通過“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產生的《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從表面上看,“少數服從多數”好像是民主的體現,大家一起投票決定事情,多公平啊。但在涉及到土地補償款這種個人權益問題上,就不能簡單地用“多數決”來解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土地補償款是給予被征地農民的專項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侵犯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有專家指出,村民會議的決定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能損害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即使通過了所謂的分配方案,如果它違背了法律規定,那也是無效的。
在現實生活中,已經有不少類似的案例。曾經有一個村子,也出現了類似的情況,多數村民通過了一個均分土地補償款的方案,被征地的農民不服,最后鬧上了法庭。法院最終判定該方案無效,維護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這就說明,法律是保護被征地農民權益的堅強后盾。
總結一下,農民史喜才的土地補償金不應該和沒有被征地農民均分,而通過“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制定的《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如果侵犯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那就是無效的。我們要明白,民主決策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不能以犧牲個人合法權益為代價。在農村,大家既要發揚團結互助的精神,更要尊重法律、尊重個人權益。這樣,農村社會才能更加和諧穩定地發展。希望大家都能從這件事兒中有所思考,遇到類似問題時,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知道大家對這件事兒有什么看法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一起為農村的發展出謀劃策!(法治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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