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看著報表拍了桌:花 30 萬買設備、捐 10 萬贊助費,成本咋才 28 萬?會計無奈解釋:這兩筆是 “例外”,不能稅前扣除。不少企業在稅前扣除上栽過跟頭,今天就來拆解這兩類扣不掉’的支出~
一、贊助費想稅前扣除?先過這兩關
漫畫里的 10 萬贊助費為啥不能扣?核心看兩點:
- 與生產經營無關:如果贊助是單純 “做善事”,沒和企業業務、品牌宣傳掛鉤,稅務上會直接判定為 “無關支出”。
- 非廣告性質:若把贊助換成廣告支出(比如贊助賽事并同步打品牌廣告),或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通過公益組織捐贈且有合規票據),就能按標準比例稅前扣除
二、不征稅收入的 “連鎖反應”:支出也不能扣
案例中 30 萬財政性資金買設備,屬于 “不征稅收入”(即這筆收入本身不交稅),但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支出,包括設備折舊,都不能稅前扣除!
舉個例子:企業收到 100 萬政府補貼(符合不征稅條件),用這 100 萬買了套設備,設備每年折舊 10 萬,這10 萬折舊額就不能在稅前扣。相當于 “不征稅” 和 “不扣除” 是政策綁定的 “雙胞胎”,企業要提前規劃哦~
稅務干部普法課堂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互動環節】
這下明白為啥老板的“真金白銀”沒算進成本了吧?
你在財務核算時,遇到過類似的稅前扣除難題嗎?比如贊助費能不能‘變’成合規扣除項?不征稅收入的設備折舊到底咋處理?歡迎在評論區聊聊你的疑惑或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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