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團隊保險理賠律師何帆、陳偉成功代理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當事人梁XX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醫療險與重疾險。后診斷:大腦中動脈瘤破裂伴蛛網膜下隙出血,治療疾病花費 40275.42元 (其中經醫保結算費用為 30905.42元 ,醫生處方外購復方曲膚注射液、血白蛋白花費9370元),保險公司稱“當事人于2017年2月曾在某醫院診斷右中肺 、左下肺支氣管擴張并感染” 為由,解除保險合同并拒賠。梁XX找到了我們保險理賠律師團隊,保險律師何帆、陳偉經過研討并作為梁XX的代理律師,提出了非常專業的保險理賠代理意見,最終獲得了法院的理賠支持。
案情介紹:
2021年11月23日,梁X(原告的女兒)使用其手機上的支付寶應用中的“好醫?!狈召徺I了被告提供的《XX健康悠優保醫療保險(費率可調)》和《XX健康金福至臻重大疾病保險》,對應的保單編號為202111XXXX0E。這份保險的有效期從2021年11月24日開始,到2022年11月23日結束,期間每年提供最高400萬元的醫療保險額度以及1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額度。在保險期限即將結束前,即2022年11月21日,投保人續保了該保險服務,新的保險期間定于2022年11月24日開始,直至2023年11月23日。
到了2022年11月29日,由于身體不適,原告前往XX市中醫醫院進行了檢查并被收住入外二科,最終在2022年12月21日出院。出院時的主要診斷結果是大腦中動脈瘤破裂伴有蛛網膜下隙出血。原告因治療這一疾病累計花費了40,275.42元,其中經過醫療保險結算后,個人自費部分為30,905.42元,另外根據醫生處方購買的復方曲膚注射液和人血白蛋白等費用為9,370元。
隨后,在2023年1月6日,原告向保險公司提交了理賠申請。然而,保險公司在處理過程中以“原告在2017年2月于XX市中醫醫院被診斷出右中肺和左下肺支氣管擴張并感染”的歷史病情為由,解除了涉及的保險合同并且拒絕了賠償請求。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
在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間,原告在XX市中醫院接受了住院治療,出院時的診斷結果為“右肺下葉支氣管擴張并感染”。此外,在2017年2月1日,原告在同一家醫院的胸部CT檢查中被發現有“左肺及右肺中葉散在炎性病變并支氣管擴張,肺內磨玻璃樣高密度影”。根據保險合同中“健康告知”部分的明確條款,投保人有義務如實告知此類健康狀況,然而,在購買保險時,投保人并未向保險公司如實披露這一情況,違反了如實告知的義務。
基于上述情況,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第6.1款的規定以及《保險法》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且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因此,原告對被告提出的索賠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訴訟策略(篇幅有限,僅展示部分):
1、無論是首次投保還是第二次投保,被告均并未按法律及監管要求的方式向原告和投保人提起有效的健康詢問,原告和投保人未告知被告所指“2017年2月于XX市中醫院診斷右中肺、左下肺支氣管擴張并感染”的行為不滿足保險法未如實告知的構成要件,故被告后續的拒賠并解除合同行為不應具有法律上的“期待可能性”。
2、退一步講,即便認為原告和投保人真的達到未如實告知的程度,但原告本次出險理賠所涉疾病也與未告知的疾病之間不存在任何事實、醫學上的因果關系,即未告知疾病并未增加本次出險疾病風險,被告以此為由拒賠明顯違反保險法的近因原則。
案件結果:
很多人覺得 "案子看著差不多,自己去跟保險公司爭就行",但實際上,每個重疾險拒賠案件的細節都像 "指紋" 一樣獨特。就像這個案子,保險公司會不會拿出新的證據?條款里有沒有其他容易被忽略的 "坑"?這些都需要有人能精準判斷。
這也是何帆律師處理這類案件的優勢所在:因為有醫學背景,何帆律師能看懂病歷里的專業術語,知道哪些醫學證據能反駁保險公司的 "歪理";曾擔任保險公司法律顧問的經歷,讓何帆律師太清楚他們常用的拒賠理由和背后的漏洞;加上之前做法官時審理過大量保險糾紛,我能預判案件在法院可能的走向,提前準備好應對策略。何帆律師畢業于985學校法學專業,保險拒賠案件全國風險代理,免差旅費,部分案件可以墊資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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