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
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
烏蘭察布市公安局
關于收繳管制刀具依法嚴厲打擊
涉管制刀具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為進一步強化管制刀具管控,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廣泛動員人民群眾積極舉報管制刀具違法犯罪線索,嚴厲打擊利用管制刀具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管制刀具分類與安全要求》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收繳事項通告如下:
一、 收繳范圍
非法制造、銷售、攜帶和私自保存如下管制刀具的:
(一)匕首、三棱刀、彈簧刀(跳刀)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二)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三)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四)滿足上述標準,刀刃鋒利度符合國家民用刀具標準的工藝、禮品刀具。
二、收繳方式
(一)主動上交: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持有上述管制刀具的單位或個人,主動將刀具上交至各旗縣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或轄區派出所的,并說明情況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
(二)強制收繳:逾期未上繳且繼續非法持有、攜帶、販賣管制刀具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查處;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三、刀具銷售企業必須依法經營,嚴禁向未持有合法證明的單位或個人出售管制刀具,并做好實名登記,落實購買登記制度、備案事宜。嚴格管控確有生產生活需求的管制刀具,其余管制刀具一律收繳或主動上交。
四、物流寄遞行業嚴格落實實名收寄、收寄驗視、過機安檢制度,封堵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非法流通渠道,發現疑似管制刀具的,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五、嚴禁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車站、機場、公園、商場、影劇院、展覽館或其他公共場所和乘坐火車、汽車、飛機。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舉報獎勵
廣大人民群眾可以直接到各旗縣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或轄區派出所,舉報涉及管制刀具違法犯罪活動的線索。對舉報線索查證屬實的,公安機關將視情給予獎勵,并嚴格保密舉報人信息。
舉報電話:110
七、法律責任
凡違反本通告規定,拒不交出管制刀具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予以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7月16日
來源丨平安烏蘭察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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