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上路,可能會遭遇交通事故從而導致車輛受損。車主未進行實際維修,其保險賠償訴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湘陰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2024年2月10日,楊某在駕駛小型客車過程中因操作不當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碰撞到公共交通設施以及村民房產。湘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楊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調查,該車輛登記在楊某老板李某名下,李某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交強險、車損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在事故發生后,長沙某汽車維修服務公司向李某提供合計為331134元的維修單,但李某未進行實際維修。
后李某憑該維修單金額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申請,某保險公司以李某未進行實際維修,維修費未實際發生為由不予賠償。李某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湘陰縣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車輛損失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車輛本身,因保險事故造成的車輛實際損失是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的基礎條件。只要保險事故給被保險車輛造成實際損失,保險人就負有按照損失大小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交通事故給李某的湘A牌小型客車造成了損失,無論投保人對車輛是否維修,被保險車輛價值的減損都是實際存在的。修理僅是為恢復車輛原狀或使用價值而采取的一種救濟手段,而并非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至于車輛是否實際維修,系車主對自己權益的選擇和處分,不影響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
關于案涉車輛的實際損失,原、被告均申請對案涉車輛進行評估鑒定,法院委托評估機構的價格評估報告書確認為290876元,未超出車損險保險金額376420元。故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李某車輛損失保險金290876元。
一審判決后,該保險公司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保險人承擔保險賠付責任的前提條件是被保險人投保的車輛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損失。這意味著只要保險事故給被保險車輛造成實際損失,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實際對受損車輛進行修理,保險公司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受損的機動車輛是否修理,完全由被保險人依據受損情況的大小而自行決定。
如果車輛受損較大,對車輛進行修理代價較高,完全沒有對受損車輛修理的必要,被保險人可以放棄修理。受損車輛正常維修時,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一般指車輛維修費,若受損車輛未實際維修,車輛損失的確定應當遵循損失補償原則,可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共同協商確定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預估修復費用及維修明細。因此,在遭遇類似情況時,投保人應及時收集并保存相關證據,以便在后續法律程序中維權。
來源:湖南法治報(文/通訊員 劉研川 戴超蕾)
一審:米露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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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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