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經村民決議討論決定,將于2024年3月21日零時收回你位于本村的宅基地使用權,你應于該日零時前搬遷騰空房屋,否則,將實施自治助拆……”這樣一紙通知,讓北京市某村的霍先生等村民陷入了困境。僅僅提前1天通知,村委會就以“村民自治”為由,威脅要強拆他們的房屋。更令人震驚的是,第二天,房屋真的被拆除了!
村民自治真的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嗎?村委會的權力邊界在哪里?拆遷律師代理的這起案件,揭開了“自治助拆”背后的真相。
案件回顧:24小時通知,房屋說拆就拆
1、突如其來的“自治助拆”通知
2024年3月20日,霍先生等村民突然收到村委會通知:要求他們在24小時內搬離房屋;否則將“自治助拆”。
通知稱,這是依據《村宅基地改革項目村民決議》和《村民代表會決議》作出的決定。然而,村民從未參與過這些所謂的“決議”討論,更不清楚具體內容。
2、房屋被強拆,村民維權無門
第二天,霍先生等人的房屋真的被強制拆除。當他們質問村委會時,得到的回復卻是:“這是村民自治行為,程序合法”;“宅改方案已經村民會議通過”;“置換方式是一宅換一宅,你們不吃虧”。
但問題是:村民根本沒看到過所謂的“置換協議”;新宅基地在哪里?何時分配?完全沒有明確說法;所謂的“村民決議”是否真的經過合法程序?
3、律師介入,揭開“自治助拆”真相
走投無路的霍先生等人找到拆遷律師,拆遷律師調查后發現:村委會所謂的“村民決議”程序違法,未按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宅基地收回根本沒有法律依據;所謂的“自治助拆”實質是違法強拆。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無法無天
1、村委會無權隨意收回宅基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只有三種情況可以收回宅基地:用于鄉村公共設施或公益事業建設;土地未按批準用途使用;因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
本案中:宅基地并非用于公共利益;村民一直合法使用宅基地;村委會所謂的“宅改項目”實質是商業開發。
因此,村委會的收回行為完全違法!
2、村民自治的邊界:不能侵犯村民權益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村民會議可以討論宅基地使用方案,但無權決定收回宅基地;任何村民自治決議不得違反法律,更不得侵犯村民財產權。
本案中:村委會混淆概念,將“使用方案”偷換為“收回權力”;所謂的“村民決議”實質是村委會濫用職權的結果。
3、“自治助拆”是違法強拆的遮羞布
律師指出:我國法律從未賦予村委會強拆權力;即使是政府征收,也必須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村委會所謂的“助拆”,實質是違法強拆,嚴重侵犯村民權益。
法院判決:撤銷強拆決定,責令重新調查
經過律師努力,復議機關認定:村委會的“村民決議”程序違法,未按規定召開會議;宅基地收回無法律依據;強拆行為違法,責令鎮政府重新調查處理。
這一判決明確了村民自治的邊界,也為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
律師提醒:警惕村委會的“自治”幌子
拆遷律師指出,近年來,部分村委會以“村民自治”為名,行侵權之實,常見手段包括:突擊召開“村民會議”,實則少數人操縱;曲解法律,將“使用方案”擴大為“收回權力”;不提供書面材料,讓村民維權無據。
給村民的維權建議:遇到強拆威脅,立即錄音錄像取證;要求村委會出示完整決議文件;及時咨詢律師,切勿錯過維權時機。
給基層政府的建議:切實履行監督職責,不能對村委會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依法處理土地糾紛,避免激化矛盾。
結語:村民自治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運行
這起案件再次證明:村民自治是基層民主的重要形式,但絕不能成為違法行為的擋箭牌;村委會的權力必須受到法律約束,任何侵犯村民權益的“決議”都是無效的。
希望這起案件能推動更多村莊依法自治,讓村民真正成為村莊的主人,而非權力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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