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望子成龍,中間人信誓旦旦,金錢鋪就的大學路是陷阱,還是捷徑?請托他人幫助孩子體驗“完全版”大學生活卻遭遇巨大落差,合同是否有效?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委托合同糾紛案,明確了這類請托有違公序良俗,款項應予以返還。
為了圓兒子的“大學夢”
因為種種原因,憧憬走進知識殿堂的小陳未能參加高考。眼看周圍同學都考上了大學,小陳心里也萌生了讀名校的想法。瞅著兒子為了“大學夢”茶飯不思,小陳的母親劉欣(化名)動起了歪腦筋。
通過中間人,劉欣找到了自稱“能力很強”的宋強(化名)。劉欣表示,希望孩子能上北京的大學,并明確提出“與統招生一起上課、生活”的要求。對于劉欣的要求,宋強聲稱可以實現,承諾不需要高考成績就可以讓孩子進入名校,享受與全日制統招生一樣的教學條件,甚至獲得“文憑”。
在微信上溝通后,二人一拍即合。劉欣向宋強轉賬30萬元,用于辦理相關事務。在宋強的指導下,小陳參加了相應的人才培養班考試,并在考試合格后收到某大學人才培養班的入學通知書。
退學后要求返還費用
“人才培養班的教學地點并不在該大學的校園內,而是在一處校辦工廠,教學方式也跟統招生完全不一樣。”不在“象牙塔”,卻在工廠里,學期一開始,小陳就遭遇了巨大落差。
一段時間后,小陳最終因為不適應而提出退學,心情也進入低谷。錢花了,事卻沒辦成。劉欣再次找到宋強,要求返還相關費用,可是卻遭到了拒絕。幾番溝通無果,劉欣將宋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返還30萬元費用。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劉欣的訴求。
“委托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我已經完成委托事項,小陳也是因個人原因退學,退費完全沒有根據。”接到判決后,宋強不服,上訴至北京三中院。
違背公序良俗,無效!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查明,劉欣試圖讓未參加高考的孩子獲取與統招生相同的在校學習、生活機會,該行為侵害了我國考試制度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宋強知曉劉欣的意圖,卻仍收取款項,為其辦理入學事宜,雙方之間的委托事項因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而應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已沒有合法占有的根據,應當予以返還,故宋強應依法返還30萬元。
宋強提出,小陳因個人原因退學,自己已經完成委托,不應退費。法官認為,小陳退學原因與合同效力及宋強應否返還款項并無直接關聯,不影響委托合同無效,其該項主張不能成立。最終,北京三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理性規劃教育 勿違背公序良俗
委托合同是指雙方約定一方委托他人處理事務,他人同意為其處理事務的合同。基于傳統的“找人、花錢辦事”等錯誤觀念,違反法律、違背公序良俗的委托或類似行為屢禁不止。
本案中,家長對“體驗大學生活”的不合理期待,與受托人違反法律規定承諾的“花錢上名校捷徑”一拍即合,雙方行為損害了高考制度的公平性。我國實行統一招生考試制度,任何試圖繞過正規渠道、通過“關系”或“金錢”來獲取教育資源的行為,均違背公序良俗導致合同無效。
法院對宋強行為的否定,并不等于肯定劉欣在委托關系中的行為表現。國家高等教育資源必須通過公平競爭獲取,本案判決為教育領域“花錢上名校”亂象敲響警鐘,對維護教育公平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最后,提示公眾在簽訂合同時,務必審查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避免簽訂無效合同,在耗費精力的同時錢財受損,竹籃打水一場空。
分數有高低,人生無高下。家長應通過合法途徑,理性為子女規劃教育路徑,避免輕信“內部指標”“特殊入學”等虛假承諾,共同維護教育公平與社會秩序。
來源:人民法院報·6版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王玉梅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微信ID:NNZJFY
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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