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私自將婚內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還?近日,壽縣法院小甸法庭審理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返還了全部財物,共計5萬余元。
基本案情:1998年,段某與周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23年8月,段某發現周某自2020年就開始出軌陳某,且周某在與陳某保持不正當關系期間向陳某贈送財物合計22萬余元。段某認為其與周某系合法夫妻關系,周某隱瞞段某并在未經段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向陳某贈與大額金錢,且陳某明知周某是有婦之夫,與周某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并向周某索要大額財物,接受大額金錢贈與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嚴重損害,因此段某將陳某、周某訴至小甸法庭。
法院判決:庭審中,原告段某自認被告陳某已向其轉賬17萬元并主張陳某返還剩余的五萬余元。案件爭議焦點集中于轉賬性質認定、贈與效力判定及返還范圍的確定。經法院審理查明,周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陳某在明知對方婚姻狀態情況下接受贈與,雙方已違背公序良俗,故涉案贈與行為無效。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原告訴請被告陳某返還五萬余元贈款,有其出具的微信、支付寶等證據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決陳某返還段某全部贈與財產,維護了配偶的合法權益,將法理、倫理、道德相統一,弘揚了社會正氣。
▌來源:壽縣人民法院
▌編輯:龍震琳
▌審核:小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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