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校友因學校微信公眾號推送的講座照片中有其肖像,將學校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要求學校刪除相關照片,并通過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進行道歉,同時承擔其為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余元。校方則辯稱,發布照片是出于公益目的,并非為了盈利。雙方各執一詞,法院如何認定肖像權“合理使用”的邊界?
兩張照片引發肖像權糾紛
學生訴學校
2021年12月,上海某中學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了一篇關于邀請杰出校友回校為師生做講座的報道。2024年7月,小王(化名)從同學處得知該報道,發現文章中有多張活動現場照片,其中2張清晰展現了他的面部特征。小王認為此舉侵犯了其肖像權,因此將學校告上法庭。至本案開庭時,涉案文章閱讀量為663次,點贊5次,轉發1次。
小王認為,學校并非新聞媒體報道的主體,卻未經同意使用其照片,可用于吸引流量、獲取收益,侵犯其肖像權。同時,照片中的他留著長發,形象不佳,導致其被同學嘲笑。故小王要求學校刪除相關照片,并通過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進行道歉,同時承擔其為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上海某中學辯稱,發布該文章是為了宣傳愛國主義教育周活動,并非以盈利為目的。小王主動報名參加講座,積極參與現場互動,學校發布的照片展現了其精神昂揚、勤奮好學的精神面貌,并無任何貶損之意。同時,小王當時留長發系其固有形象,該形象本身并不會因文章發布而受到影響。
訴訟中,學校已刪除涉案照片,小王撤回第一項刪除照片的訴請。
法院判決:
學校行為屬于“合理使用”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未經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其肖像。但為實施新聞報道、維護公共利益或肖像權人合法權益等目的而合理使用肖像的,可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本案中,學校作為微信公眾號自媒體的賬號主體,其采編發布新聞信息服務納入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范疇,屬于實施新聞報道的行為。涉案文章涉及原告肖像的照片為現場活動配圖,均出于公益報道所需,且該圖文是對活動的客觀記錄,未實施任何丑化、污損等侵害原告肖像權的行為,屬于合理使用,據此判決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韓旖旎 浦東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由此可知,侵犯肖像權并不以盈利為前提條件。但與此同時,法律還規定了例外情形,即在一定情況下合理使用肖像的,可以不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因此,本案的關鍵在于判斷學校的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對此,應當結合學校的公益職能和未成年人肖像利益的合理比例來認定,綜合考量使用肖像的目的、手段及法益的均衡性等因素。
本案中,學校在其運營的自媒體中發布學生參加活動的照片,是以教育教學為目的,出于公益報道所需。學校是在報道公益講座的開展情況時,進行必要的現場記錄,并沒有專門使用、公開原告肖像。當然,在確保能夠正常有序開展公益性教育活動的同時,也建議學校對未成年人肖像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并盡可能在使用前告知和取得監護人的支持,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紛爭。只有厘清“合理使用”的邊界,校準權利與責任,才能為校園宣傳設立安全底線,為未成年人構筑起堅固的防護網。
來源 | 浦東法院
編輯 | 李婉怡
責編 | 陸慧
上海法治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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