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7月16日,陜西西安的白先生向媒體記者透露,他在2024年10月購買了11月3日鳳凰傳奇“吉祥如意”2024巡回演唱會咸陽站門票;11月2日凌晨,奶奶離世,白先生按照購票平臺客服要求提供了奶奶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火化證明等材料,客服仍表示“不支持退款”。
之后,白先生多次通過12315平臺、黑貓消費者服務等平臺投訴,購票平臺均以演出票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關于“7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則、訂單確認頁寫明“不支持退換”的文字提示為由拒絕退款。
此事引發網友熱議,部分網友認為平臺在消費者遭遇親人離世這種重大悲痛事件時,仍機械地以規則為由拒絕退票,違背了基本的人文關懷。也有許多網友指出平臺以演出票不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規則、訂單確認頁寫明“不支持退換”為由拒絕退款,屬于“霸王條款”。
那么,購票平臺所設置的“不支持退款”條款是否屬于格式條款?親人離世這種情況,從法律角度是否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因素?平臺拒絕退票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遭遇此類情況,消費者該怎么辦?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權益合伙人、華北電力大學(北京)金融法學研究中心主任陳燕紅的專業解讀。
1.購票平臺所設置的“不支持退款”條款是否屬于格式條款?演唱會門票購買行為與平臺之間構成何種合同關系?
陳燕紅: 購票平臺所設置的“不支持退款”條款大概率屬于格式條款。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購票平臺通常會預先設置統一的“不支持退款”條款,用于所有消費者的購票交易,消費者在購票時無法就該條款與平臺進行協商,符合格式條款“預先擬定”和“未協商”的特征。
從公平原則來看,此類條款若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平臺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可能被認定無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該格式條款無效。演唱會門票“不支持退款”條款,在很多情況下限制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排除消費者因合理原因無法觀演時的退票權利,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
演唱會門票購買行為與平臺之間的合同關系,需分情況討論。若主辦方明示委托票務平臺售票,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時消費者與主辦方成立買賣合同關系,平臺僅為代理銷售角色。若未明示委托關系,消費者與平臺之間成立服務合同關系,平臺有義務提供購票相關服務。當因主辦方原因導致平臺對消費者不履行義務時,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第二款,平臺應向消費者披露主辦方,消費者可選擇向主辦方或者平臺主張權利,但選定后不得變更。
2.親人離世這種情況,從法律角度是否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因素?消費者以親人離世為由要求退票,是否符合該法律條款的適用條件?
陳燕紅: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親人離世從法律角度而言,通常可被認定為不可抗力因素。從不可預見方面,多數情況下,親人何時離世難以提前預知;在不可避免上,死亡是自然生命歷程的必然結果,一旦發生無法阻止;至于不可克服,親人離世給家屬帶來的身心沖擊巨大,使其在情感和精力上難以兼顧其他事務,尤其在處理喪葬等相關事宜時,客觀上無法分身參與其他活動。
當消費者以親人離世為由要求退票時,在滿足一定條件下,符合不可抗力條款的適用條件。消費者購票的行為,本質上與售票方形成了合同關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若消費者因親人離世,無法按原計劃使用票,如觀看演出、乘坐交通工具等,導致購票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此時消費者有權依據不可抗力條款要求解除合同并退票。
不過,消費者需及時通知售票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火化證明等,用以證實親人離世這一事實。若消費者能完成上述行為,要求退票的訴求應得到支持。若售票方以“不支持退款”等格式條款拒絕,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此類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的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的“霸王條款”。
3.平臺拒絕退票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消費者認為平臺拒退票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有哪些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
陳燕紅: 平臺拒絕退票的行為是否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若平臺退票規則在消費者購票時已明確、合理提示,且退票條件清晰、手續費設置合理,消費者購票即視為接受該規則,平臺依規則拒退通常不侵權。例如,某演出票務平臺在購票頁面顯著位置標注“演出前7天內不可退票”,消費者購票后演出前5天申請退票遭拒,此情況平臺行為合法。
但諸多情形下平臺拒退票涉嫌侵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若平臺退票規則是不合理格式條款,如“一經售出,概不退換”,或規則變更未提前合理告知消費者,其拒退票則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與自主選擇權。像某平臺原規定開演前24小時可退票,臨近演出時單方改為“任何情況不可退”且未通知已購票消費者,此種拒退票行為違法。2023年9月,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聯合印發通知,要求演出舉辦單位建立大型演出活動退票機制,設定合理梯次退票收費標準,保障購票人正當退票權利。若平臺違反該規定,也侵犯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認為平臺拒退票行為侵權,可通過以下法律救濟途徑維權:首先嘗試與平臺協商,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以理性方式向平臺說明拒退票不合理處,要求按合理規則退票,保留聊天記錄等協商證據。若協商無果,可向消費者協會或相關監管部門投訴,如撥打12315熱線,提供購票憑證、退票規則截圖、協商記錄等材料,相關部門會調查調解。若平臺行為嚴重侵權且涉及金額較大,可向法院起訴,準備好充分證據,如合同、溝通記錄等,證明平臺違約或侵權,請求法院判令平臺退票退款并賠償損失。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嬋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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