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拉德3年4200萬重回開拓者,最值得注意的一項條款是他將擁有交易否決權。這意味著利拉德和詹姆斯是目前聯盟僅有的兩位擁有這一條款的球員(比爾被買斷后失去交易否決權)。什么是交易否決權?為什么利拉德可以擁有交易否決權?
交易否決權,簡而言之,就是允許球員阻止所屬球隊將自己交易出去的權利,在NBA的合同條款中堪稱“稀有物種”。在NBA歷史上,這一條款的使用極為罕見,這背后顯然有其合理原因。讓球員掌控自身命運、杜絕被交易的可能,會讓球隊陷入束手束腳的境地。因此,長期以來球隊都對交易否決權敬而遠之——算上利拉德,NBA歷史上只有11名球員在合同中真正擁有過這一條款。
除了利拉德,其他10位分別是詹姆斯、比爾、安東尼、韋德、科比、諾維茨基、鄧肯、大衛-羅賓遜、加內特、斯托克頓。這些球員大多是各自球隊的傳奇人物:他們效力時間漫長,只想在自己奉獻了職業生涯大部分時光的球隊退役。
過去幾年,隨著NBA球員平均薪資飆升,球隊為留住核心球星,不得不開出頂薪合同,即便某些球員或許不配拿頂薪。這引發了一個新的“忠誠度難題”:既然頂薪合同越來越普遍,球員在任何球隊都能拿到頂薪,球隊還能提供什么來激勵當家球星留隊呢?答案就是交易否決權——它為球員提供了其他球隊無法給予的獨特合同條款。盡管交易否決權帶來的上述問題依然存在,但對于那些將個別球員視為未來多年球隊核心的隊伍而言,考慮啟用這一條款或許是明智之舉。
有球迷已經提問:為什么東契奇、杜蘭特、字母哥或者其他球星沒有交易否決權呢?要想獲得交易否決權,需要哪些資格呢?
根據NBA勞資協議,球員需滿足以下硬性條件才能在合同中加入交易否決權——
1.NBA球齡滿8年:必須在NBA效力至少8個賽季(不包括海外聯賽)。
2.在當前球隊效力滿4年:需為當前簽約球隊累計效力至少4個賽季(連續或非連續均可)。
3.簽訂的是“老將合同”:通常適用于與球隊簽訂的新合同(如續約),且合同類型需符合聯盟對“老將”的定義(一般指球齡較長的球員)。
算上2024-25賽季,東契奇才在NBA打了7個賽季,不滿足第一個條件。杜蘭特沒資格得到交易否決權是因為他離開雷霆后,沒有在任何一支球隊效力滿4年(無論是勇士、籃網還是太陽)。至于字母哥,當然是具備條件的,但交易否決權不是自然給予的,而是需要通過談判協商獲取的,如果字母哥本人沒有這個需求,雄鹿也不用給他添加這項權力。
至于利拉德,他已經在NBA征戰了13個賽季,其中11年效力于開拓者,完全符合條件,而且開拓者和他的談判中愿意給予這位老將交易否決權。和2023年無法決定自己的去向相比,如今的利拉德為自己謀得了主動權。
已經有專家認為應該推廣交易否決權的使用,并建議NBA勞資協議調整,讓交易否決權在球員合同談判中占據核心地位。大家認為交易否決權是否應該降低門檻?讓更多球員獲得這項特權呢?歡迎留言發表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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