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達州市應急管理局公布2起安全生產舉報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2025年3月24日,達州市應急管理局接群眾實名舉報:萬源市某礦業有限公司未執行萬源市應急管理局下達的停止作業指令,在未報備的情況下仍違規作業。
按相關程序,達州市應急管理局對舉報內容進行核查。經查,該礦業公司未按萬源市應急管理局出具《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要求,在萬源市應急管理局未出具制定的排危處置方案備案登記表情況下,私自開展排危作業,存在拒不執行監管指令的違法行為。上述行為違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達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企業及現場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
舉報人發現并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達州市應急管理局根據《達州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于2025年7月對舉報人予以獎勵人民幣3600元。
典型案例二
2025年3月25日,舉報人舉報渠縣某農機加油站加油員未穿著全套防靜電服飾上崗作業。
渠縣應急管理局接到舉報后,立即開展調查核實。經核實,該加油站加油員未穿戴防靜電工作褲子和防靜電工作鞋上崗作業行為屬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該加油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舉報人發現并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渠縣應急管理局根據《達州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規定,于2025年6月對舉報人予以獎勵人民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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