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因兒子單身,
找了四名民間媒人來幫忙,
兒子和對象相親第三天就走進婚姻殿堂,
四名媒人收了九萬以作報償。
婚后不到一年,
小兩口因矛盾而以離婚收場,
兒子向法院起訴要求
四人將不當得利進行返還。
近日,
邵陽市大祥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
因婚介費用過高而引發的糾紛案。
2024年9月11日,小劉的父親找到王婆等四名媒人為小劉尋找相親對象,四名媒人遂將小芝介紹給小劉認識。9月13日,兩人在相識的第三天便舉行婚禮并辦理了結婚登記。隨后小劉給了小芝彩禮等費用共19.8萬元,王婆等四人從中收取9萬元作為介紹費?;楹蟛坏桨肽?,小劉與小芝發生矛盾。
小劉認為王婆等人隱瞞小芝的年齡、婚育等真實情況,致使自己基于錯誤認識與小芝相識結婚,導致雙方婚后感情不和,并且王婆等人沒有婚姻中介執照與場所,不具有婚姻介紹合法資質而收取過高媒人費,要求王婆等人返還不當得利。
王婆等四人辯稱小劉事先對小芝的全部真實情況都了解,9萬元系女方自愿贈與的感謝費,且四人介紹男女婚戀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與公序良俗,請求法院駁回小劉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前部分地區因經濟條件、教育程度、婚姻觀念和傳統習慣等因素影響,仍有部分男女青年需依賴媒人的牽線搭橋才能相識并結合,給媒人支付一定勞務費用是公允且符合實際情況和民風民俗的。
但本案中王婆等四人介紹小劉婚戀成功的時間較短,支出成本不大,而收取的介紹費過高。綜合小劉與小芝婚姻存續不足一年就破裂的實際情況,酌情四被告向原告返還其中6萬元的婚姻中介費。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沒有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婚介作為特殊服務行業,應秉持誠實信用理念為男女雙方提供服務,通過為人組織相親、介紹婚姻收取高額服務費,明顯有悖善良風俗,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和第一千零四十二條中“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要求。
當前我國婚介市場仍不夠規范,相關制度和行業監管還不夠完善,“紅娘”“月老”“媒婆”等傳統民間婚介主體往往缺乏固定場所、經營資質等條件,容易存在收費標準不統一、收費名目不透明等問題。若僅牽線搭橋、利用信息不對稱就收費數萬元,服務與收費嚴重不對等,明顯超出合理限度,則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來源:湖南高院、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
一審:米露嘉
二審:陳佳婧
三審: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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