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名企業娃哈哈集團創始人宗慶后離世后, 家族內部圍繞娃哈哈企業權益“爭奪戰”不斷升級,再次引發里談巷議。
娃哈哈家族風波究竟是一個關乎特定人物與企業的個案,還是折射出了中國企業治理與家族傳承的共性問題?若是后者,企業家又該如何從中汲取教訓、防范于未然?
長江商學院陶志剛教授在最新發表于FT中文網的文章中表示,這場看似家族內部紛爭的事件,實則暴露了企業控制權爭奪的深層矛盾——“股權即權利”的法治邏輯與“誰創造,誰主導”的貢獻邏輯的激烈碰撞,不僅牽動著一個家族的悲歡離合,更是轉型期中國企業治理與家族傳承的深刻縮影。
作者 | 陶志剛
來源 | FT中文網
陶志剛
長江商學院戰略學及經濟學教授
歐洲市場副院長
EMBA項目學術主任
近日,知名企業娃哈哈公司,及其已故創始人宗慶后先生,因家族成員的利益訴訟糾紛,再次引發里談巷議。
甚囂塵上的輿論之中,鮮少有專業的分析。這紛爭,究竟從何而起?它僅是一個關乎特定人物、企業的個案,還是中國企業治理、家族傳承的共性問題?倘若是后者,其他企業、企業家,又該從中汲取哪些教訓、防范于未然?
“達娃之爭”再現:兩種邏輯的對抗
1996年,達能、娃哈哈、百富勤(Peregrine)分別出股49%、49%、2%,成立合資公司。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百富勤陷入困境,達能趁機從百富勤手中秘購了其持有的2%股權,獲得了合資公司的相對控制權。但是,合資公司的日常運營,實際上掌握在宗慶后手中。
由于宗突出的企業家才能和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達能雖然對合資公司的日常運作參與較少,但憑借51%的股權獲得了高額利潤,“貢獻極少,卻分利甚多”,可謂“坐享其成”。而宗慶后 “為合資公司創造利潤卻僅獲固定分紅” 。
為此,宗慶后在合資公司之外“設立了全資公司生產飲料,并通過合資公司的渠道以‘娃哈哈’品牌銷售這些產品”。不過,因為充分認可宗慶后對娃哈哈的不可替代性,所以,達能將宗慶后設立自有體系獲取額外收益的行為,視為對宗慶后“超額管理貢獻”的“隱性獎勵”,對心理落差的補償。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達能與宗慶后事實上形成了一種未明言、但心照不宣的默契。
2006年,合資公司新任董事長范易謀打破了這種默契,指責宗慶后“轉移利潤”,并提出以40億元收購宗慶后掌握的上游企業51%的股份,意欲實現上下游一致的股權結構。
宗慶后拒絕該提議,并將談判細節公之于眾,致雙方協商破裂。事件隨后進入 “公開化與政治化” 階段,媒體廣泛報道了爭議的細節,引發公眾對 “外資與本土企業控制權博弈” 的討論,甚至引起行業協會、政府部門的關注。三年后,歷經多場代價不菲的訴訟之后,達能最終和娃哈哈和解,選擇退出,宗慶后完勝。
達娃之爭成為當時中外合資領域的標志性糾紛案例。其實,企業利益分配的方式多種多樣,除了上市公司這種公開透明的方式,還有固定收益、獎金等形式。
宗慶后的勝出,事實上為娃哈哈確立了一個分配準則:股權與貢獻、能力掛鉤;誰能力強、誰貢獻大,誰就獲得實控權,或“誰創造,誰主導”,而非“股權即權利”。
如今的遺產爭奪戰,本質上就與達娃之爭如出一轍:它表面是爭遺產,背后實則是爭奪控制權,是兩種邏輯、規則的對抗。
娃哈哈今天的掌門人,有如曾經的達能,依靠股權即權利的法治邏輯獲得了繼承權,但博弈的一方則信奉原有的“誰創造,誰主導”規則。顯然,這兩者很可能并常常發生沖突。
消弭沖突的根本辦法是,股權持有者先以無可辯駁的方式,證明自己是卓越的價值創造者,是企業持續發展不可或缺的核心人物。
但是,這位掌門人卻汲汲于借法治邏輯來削弱對手,如關閉分廠生產線,將商標、業務逐步轉移至其控制的實體,因而引發了“戰火”。
股權分配與貢獻、能力掛鉤是把“雙刃劍”
西方企業注重股權激勵和清晰的產權保護,但在中國等新興經濟體,企業利益的分配往往更為靈活,不完全依賴基于股權的激勵。
原因有三:
● 第一,新興市場的企業成功,很可能依托復雜的社會關系網絡,依賴于許多在財務報表中難以體現、卻直接影響企業盈利能力的 “隱性資產” ;
● 第二,商業規則、法律環境、潛規則(如政府關系、行業慣例)這些本地化的專有、隱性知識(local expertise)往往不透明,高度依賴企業家的才能和企業家精神;
● 第三,新興市場發展快、變化也快;回報豐厚,但也風險較大。就算有股權,沒有企業家才能,股東證書不過是難以變現的廢紙。
因此,在達娃之爭中,達能作為外資企業,缺乏對中國下沉市場的理解和本土化運營的經驗,倘若失去宗慶后,即便持有100%股權,也難以維持娃哈哈的增長 。
另一方面,新興經濟體的創業者,往往面臨融資歧視,不得不“以股權換融資”。但是,研究表明,這種融資方式并非最優解,會抑制企業家的創新精神,減少其長期投入意愿,或因為控制權稀釋而使企業偏離核心戰略。
因此,娃哈哈式按貢獻、能力分配股權、控制權,在新興經濟體、高科技行業等高成長、高風險領域,并不罕見。
例如,阿里巴巴在早期引入外資時,通過 “合伙人制度” 保障創始團隊控制權,本質上就是 “稀釋股權但強化控制權”;再比如,港交所為吸引小米公司赴港上市,修改了上市規則,同意同股不同權企業上市。
但是,任何規則都有兩面。
以能力和貢獻決定實際利益分配這種方式,雖然使企業更靈活、更具適應力,讓宗慶后在與達能的糾紛中勝出,卻也為今日的家族成員的紛爭埋下了伏筆,可謂成也蕭何,亂也蕭何。
娃哈哈的成功,高度依賴他個人。因此,假如他生前未明確新的分配規則,使娃哈哈的利益分配延續了“誰能力強、占比更高”的邏輯,那么,當今這位掌門人就必須要先證明自己能力強,貢獻大,方能守住她依靠法治邏輯獲得的繼承權。
建議與啟示
這場紛爭將如何收場?
古人云,“兄弟鬩于墻,外御其辱”。家族內的矛盾,不應損及企業的利益和發展。這應該是雙方都須接納、堅持的底線、紅線。
在此基礎上,雙方應認清各自對企業發展的實際作用,并就戰略路線、變革節奏進行深入溝通,實現最大的最大公約數;同時,借鑒能力優先的原則,本著家和萬事興的傳統文化,盡可能地私下協商解決,避免因訴訟消耗成本、影響企業聲譽和經營。
例如,有能力的一方要卓有成效地證明自己作為價值創造者的角色、能力,也可以推己及人,給“對手”機會,劃一塊“試驗田”,以激勵相容的方式,給其證明自己的機會。
對其他企業,尤其是家族企業來說,這個案例又有哪些啟發呢?
第一,在一個轉型經濟體中,或處在一個快速變化的行業中,股權多少應該與能力、貢獻相匹配。
接班人能否承接相應的股權、控制權,取決于其能力是否達到甚至超越了前人。如果二代們具有這樣的能力,即使沒有股權,也能夠作為新的“創一代”,開辟新的更大的天地。如果二代接班人并非最佳人選,應該先考慮職業經理人,美的就是一個成功案例;也可以考慮漸進式接班,先由合適的職業經理人過渡,待接班人成長起來、歷練之后再接班。
第二,二代接班人應該認可、尊重“老臣”的能力、貢獻。如果認知、戰略上的分歧無法彌合,可提供公允的補償,使其體面退出,不能僅靠“殺伐決斷”的強人心態和做派,激化矛盾,造成不必要的對抗,為企業發展埋下隱患。
第三,完善企業的組織架構設計,明確利益的分配規則,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性。
如果堅持才能、貢獻第一原則,那么,企業需設計合適的“驗才”機制,如以“對賭協議”的方式,既檢驗接班人的才華,也使其他心懷疑慮者認可、放心;如果堅持“股權即權利”新邏輯,從長遠看,應該考慮公開發行股份,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讓不認可者有高效便捷的退出機制。
第四,企業的發展,本質上要靠企業家才能做大蛋糕,而不是靠利益分配。
因此,即使是上市公司,“股權即權利”的邏輯,也要尊重、包容“按能力、貢獻分配控制權”這一原則。例如,基于股權即權利的規則,喬布斯曾被逐出蘋果;但是,十余年之后,他的回歸,靠的不是股權優勢,而是其無可替代的才能。
文中圖片來自圖蟲創意,轉載需獲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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