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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晚上,馮某搭乘他人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回家。行至小區入口處準備通過門禁時,閘門突然關閉,馮某閃躲不及,因慣性從電動車上摔落受傷。現場監控視頻顯示,小區入口門禁在無人通過時通常不會自動關閉,而是保持敞開狀態,此次卻在馮某乘電動車通過時突然關閉,直接導致了馮某受傷。事發后,馮某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遂向物業公司索賠醫療費等各項損失。
物業公司辯稱,物業服務的范圍是小區內部公共設施的維修,小區入口的門禁由第三方公司施工安裝,所以物業公司并不是門禁系統的負責人。物業公司還強調,小區門禁實行刷臉或刷卡方式進出,門口張貼有“進門請刷卡”“嚴禁尾隨、謹防撞傷”“門會自動關閉,謹防撞傷、后果自負”等字樣的告示牌,已經盡到了提示義務,所以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爭執不下,馮某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
本案中,馮某與物業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不論小區門禁系統由誰進行安裝設置,門禁都屬于小區公共設施的組成部分,物業公司對包括出入口在內的公共設施具有相應維護義務,若需第三方介入維護,亦應及時履行通知責任。
通過對比案涉小區入口與出口門禁運行狀態,入口門禁確實存在即使無人通過也持續打開的情況。結合事發當晚現場的監控錄像可知,入口門禁在馮某通過時突然關閉,直接導致其摔落受傷,物業公司對此存在明顯過錯。
同時,馮某在通過門禁系統時違反電動車載人規定搭乘電動車,且在通過狹窄門禁路段時也未下車通行,未盡到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故對事故及損害后果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判定由物業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由馮某自負30%的賠償責任。據查明的各項費用具體情況,由物業公司賠償十三萬余元。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性質,妥善維修、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安全。本案中,物業公司對小區門禁負有及時維護或及時通知第三方進行維護的義務,因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的業主損害,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提供者,對小區公共設施負有保障安全及提醒人員注意的義務,理應依照服務合同定期對公共設施設備檢測與維修,并借助微信消息、張貼公告、設置警示牌等方式及時告知業主,防止因公共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導致業主人身和財產受損。物業公司需持續提升服務水準,明確職責分工、健全管理體系,對物業監管范圍內的事務須指定專人檢查,及時整改潛在安全隱患,定期通報整改結果,切實做好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為業主營造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
法官提醒
居住環境關系到每一個人的生活質量,舒適安全的環境需多方努力共同營造。在此提醒物業公司,主動履行公共設施安全保障義務,定期檢測維修設備,存在安全隱患須及時檢查整改并提醒業主,持續提升服務水平,為業主營造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公民個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業主應積極配合物業日常管理,遵守小區公共設備設施的運行準則,尤其在進出車庫、閘道門禁時,須強化安全意識,避免尾隨其他車輛進出等危險行為,以防發生安全事故,導致不必要的人身和財產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第九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來源:錫山法院
編輯:黃楓怡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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