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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長嶺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王某因明知資金系犯罪所得仍協助轉移,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案情介紹
2025年3月,王某從臺灣省乘坐飛機抵達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按照其上線指示,在明知所取款項為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仍取走人民幣49.5萬元。隨后,王某又前往吉林省長嶺縣,再次取走贓款160萬元。
法院審理
庭審過程中,承辦法官馮超按照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環節,有序組織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舉證質證,聽取被告人王某做最后陳述,充分保障控辯雙方的訴訟權利,整個庭審秩序井然、莊嚴肅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詐騙犯罪所得資金,仍予以協助轉移,幫助掩飾隱瞞,其行為已經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屬情節嚴重。綜合考慮全案犯罪事實及其具有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對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法官提醒
在各類詐騙案件中,部分人因貪圖小利,雖未直接參與詐騙,卻因觸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而受到法律制裁。不義之財不可取,“來路不明”的財物更不可收!生活中,犯罪分子會通過各種手段,引誘人們為其接收、轉移、隱匿違法所得資金。面對這些“套路”,大家一定要保持清醒頭腦,理性思考,切不可被一時利益沖昏頭腦,謹防上了犯罪分子的“賊船”,一旦觸犯法律,將后悔莫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涉及機動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認定“情節嚴重”已有規定的,審理此類案件依照該規定。
第十條:通過犯罪直接得到的贓款、贓物,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對犯罪所得進行處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采取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間介紹買賣,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物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協助將資金轉移、匯往境外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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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長嶺法院
初審:崔蒼竹
復審:張加新
終審:李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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