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把握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2023年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時,將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行為由違反工作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更加凸顯了“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政治危害,進一步體現了對此類行為必須要嚴肅查處的鮮明執紀導向。
在監督執紀工作中,理解和把握“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行為,需要注意以下3點:
一是關于“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行為的突出表現形式。該行為的突出表現形式是黨中央決策部署一經作出,第一時間即明確表示要堅決貫徹執行,口號喊得震天響、行動起來輕飄飄,不用心、不務實、不盡力,對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說起來重要、喊起來響亮、做起來掛空擋”。
二是關于“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行為與“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行為的區別。這兩類行為均要求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方予以追究黨紀責任,但在貫徹黨央決策部署方面,前者是只表態不落實,只喊口號不見行動,也就是說完全不落實;后者是落實上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
三是“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行為屬于在政治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突出表現,本質上是屬于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問題。
來源:《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學習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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