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消息,近日,徐州市云龍區審判機關就一起關聯企業破產案件作出裁定,相關情況引發了對司法程序的關注。
該案涉及鑫宏達集團有限公司與江蘇鑫宏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宏光電”)。據鑫宏光電法務部門介紹,審判機關在審理程序中存在一些可探討的空間,部分關鍵證據未被納入考量,在這樣的情況下,兩家公司被裁定進行實質性合并破產,這一結果對其合法權益帶來了一定影響。
案件時間線與程序爭議:合議庭成員為何不同?
根據案件資料,鑫宏達集團的破產申請于2022年9月26日由云龍區審判機關受理,并于2022年10月31日指定了管理人。而鑫宏光電的破產申請則是在2023年3月2日由徐州市中級審判機關受理。然而,在鑫宏光電案管理人尚未指定的情況下,云龍區審判機關于2023年3月24日以“財產混同”為由,向徐州審判機關提出移交申請,并于同年8月15日獲得批準。
鑫宏光電法務部門指出,在沒有當事人申請實質合并破產的情況下,云龍區審判機關即啟動了移交程序,并在未經公告、未通知鑫宏光電及其出資人的情況下,于23年9月22日組織了第一次聽證會。彼時,鑫宏達集團管理人方才提出合并破產申請。這一系列操作,并不符合相關文件對實質性合并破產案件審判程序的規定。
更讓人疑惑的是,兩次聽證會的合議庭成員均為審判長孔某某、審判員毛某某、審判員劉某,以及書記員劉某某。然而,2024年10月12日簽發裁定書的法官卻是康某、周某、歐陽某某和書記員張某。鑫宏光電法務部門強調,這三位法官及書記員全程未參與案件的審理及聽證過程,且在未通知當事人更換審判人員的情況下卻簽發了裁定,這一情況引發了對相關裁判程序的討論。
證據采信爭議:關鍵證據未被提及,部分依據引發疑問
在對兩公司是否應合并破產的實體認定上,云龍區審判機關的裁定書也引發了不少討論。鑫宏達集團管理人提出了8條合并破產理由,其中包括兩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辦公場地相同,財務負責人都是張某,共同承擔債務多達4000余萬元,以及購買鑫宏光電土地的款項以鑫宏達名義集資支付等,但是鑫宏達集團管理人并未針對該8條理由提供相應合理的證據。
然而,鑫宏光電法務部門對這些理由逐一進行了反駁,并提交了大量證據證明兩公司獨立經營,資產、人員和財務互不混同。例如:
人員獨立性:鑫宏光電法務部門提交了工商登記信息,證明兩公司管理人員無交叉任職。
經營場所獨立性:鑫宏光電法務部門提供了經營場所證明,顯示兩公司地址不同。
財務獨立性:鑫宏光電法務部門提交了土地款收據、驗資報告,公安機關調取的洪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銀行流水記錄,證明非吸資金從未進入鑫宏光電,以及鑫宏光電與兩家合作單位的聯系函和付款收據,其上均有其公司經理鄧建華的簽字以及同意支付等字樣,證明鄧建華為鑫宏光電管理人員、鑫宏光電有自己的獨立的財務制度、兩公司不存在財務混同。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2022)蘇0303破51號民事裁定書對鑫宏光電法務部門提交的上述關鍵證據只字未提,也未進行合理分析說明。相反,裁定書卻大篇幅引用了沛縣審判機關一份未經開庭舉證、質證、認證的執行裁定書(2021)蘇0322執異312號,以及徐州市中級審判機關的刑事判決書(2021)蘇03刑終174號中關于非吸資金用途的部分。這兩份文件結合最高法指導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088號裁定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相關內容進行梳理,均不宜作為認定兩公司實質混同的有效證據。
合并破產要件爭議:鑫宏光電法務部門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
根據《全國審判機關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規定,關聯企業要進行實質合并破產,需同時滿足“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的成本過高”和“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三大要件。
鑫宏光電法務部門認為,其公司資產(約1.2億元的土地及廠房)而鑫宏達集團早在2013年完成拆遷,拆遷款由徐州地區司法審判機關統籌調配用于償還債務,目前該集團名下已無可提供的資產。兩公司之間不存在財產區分成本過高的情況。同時,鑫宏光電負債僅4000余萬元,負債率約30%,通過經營或資產重組完全有能力償還債務,因此不符合“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的要件。強制合并破產,反而對鑫宏光電及其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產生影響。復議之路遇阻:申請材料“丟失”,回復尚未收到
在該裁定書下達后,鑫宏光電法務部門立即于2024年11月3日依法向云龍區審判機關和徐州市中級審判機關郵寄了復議申請。然而,半年多過去,復議申請始終沒有得到回應。直到2025年6月27日,鑫宏光電代理人前往徐州審判機關了解情況,竟被告知復議材料已“丟失”,并被要求重新提交。鑫宏光電法務部門于7月1日再次提交材料,但截至目前,仍在等待答復。
鑫宏光電法務部門表示,此次合并破產裁定無論從程序正義還是實體公正上都存在一些問題,不僅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給營商環境帶來了一定影響。他們期待相關部門能夠正視問題,依法妥善處理,以維護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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