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飼養寵物的熱潮興起,不少人選擇用領養代替購買,給流浪小動物一個溫暖的家,很多救助人和領養人還會簽訂領養協議。那么,針對這類合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如果領養人違反條款應當承擔何種責任?下面,一起來看昌平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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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張某是一名流浪動物救助人士,其救助了一只中華田園貓,經寵物醫院檢查無健康問題后,張某在網絡發布領養消息。李某看到消息后聯系張某,雙方簽訂《領養協議》,協議載明:小貓已接種疫苗,領養時為健康;領養人不得疏忽照顧和遺棄小貓并接受定期回訪,如不能繼續養育,需及時與救助人協商退養辦法;如領養人轉賣、惡意遺棄、傷害被領養的動物,需承擔救助人為救助、尋回領養動物所產生的治療費等各項費用,此外還需支付違約金5000元。
張某在李某領養小貓后兩個月內進行回訪,小貓一切正常。某日,李某告知張某,因其有事需回老家一周,小貓被寄養在朋友王某家。但一周后,張某、王某多次聯系催促李某接回小貓未果。后小貓出現嘔吐現象,王某將小貓送至寵物醫院,但李某稱其沒有錢,拒絕治療。張某無奈將小貓接走并送至寵物醫院,小貓經診斷為長期饑餓造成的脂肪肝,最終小貓因醫治無效死亡。
張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小貓的治療費、交通費、救助成本等共計5186元并支付違約金5000元。
法院審理
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張某簽訂領養協議,由李某領養張某救助的小貓,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李某無償領養小貓,并負有接受回訪、妥善照顧的義務,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附義務贈與合同的規定。
李某將小貓寄養在朋友王某家中,經過多次催促仍不將小貓接回,在此期間拒絕購買小貓生活必需的貓糧、貓砂;在小貓出現明顯病癥后,不進行積極治療且繼續對小貓病情不聞不問。李某的上述行為已與惡意遺棄、傷害被領養動物無異,違反了領養協議中約定的義務。
關于張某主張的治療費用、交通費、救助成本等,法院根據其提交的交通費發票、行程單、醫院收據等,認定李某應向張某支付4772.76元。關于張某主張的違約金,合同中單獨約定違約金,是為了督促領養人能夠依約履行領養義務,更好照顧領養動物,法院綜合考量后,酌定違約金金額為1000元。
最終,昌平法院判決李某支付小貓的治療費、交通費、救助成本等4772.76元,并支付違約金1000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李某已將全部款項履行完畢。
法官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流浪貓狗領養一般由救助方與領養方簽訂書面領養協議或登記表,領養一般是無償的、附條件的。本案中,李某從張某處無償領養小貓并負有妥善照顧等義務,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應為附義務贈與合同,救助方與領養方之間成立贈與合同關系,本質上是一種單務合同,受贈人并不負有對價給付義務,但法律并未禁止雙方約定違約責任,故領養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合法有效。李某和張某簽訂的領養協議中明確約定了領養人的義務和違約責任,所以其違約后應當依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附義務贈與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為基礎,違約金的金額不能過分高于實際損失。
領養既是愛心,更是責任,應受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和法律的約束。在此呼吁,救助方與領養方應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形式完備的書面領養協議,對于飼養條件、回訪頻率、違約責任等明確約定,救助方不宜對領養方苛以過重的義務,領養方也要對自身境況進行充分評估,量力而行,謹慎履行飼養義務,確保被領養動物能夠得到妥善照顧。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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