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樂清市某娛樂城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樂消行罰決字〔2025〕第000070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樂清市某娛樂城
圖文無關 圖源微信公眾號公共圖片庫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鄭某某
執法部門:樂清市消防救援大隊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5-07-15
行政處罰的依據:2025年05月20日,樂清市消防救援大隊發現當事人樂清市某娛樂城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行為,屬于一般違法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給予樂清市某娛樂城第二至三層責令停產停業并處罰款人民而玖萬元的處罰。
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自行將由鄭**投資經營的樂清市某娛樂城第二至三層停產停業,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中國建設銀行樂清支行營業部各網點或通過掃描本決定書所附二維碼繳納罰款。
來源 浙江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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