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在山東臨沂開餐館的張女士,因為在短視頻上發布一道“蛤蟆湯”的菜品展示視頻,被當地市場監管局認定涉嫌違法廣告、使用禁食野生動物中華蟾蜍,擬罰款45萬元。這波執法,引發全網質疑。而最新結果是:處罰撤銷,5名執法人員被停職。那么,問題出在哪里?我們一起來“以案說法”。
第一,認定事實不清,是違法行政的第一步。市監局處罰的核心依據,是所謂“視頻中食材為中華蟾蜍”。但張女士根本用的是人工養殖牛蛙,屬合法食材。僅憑視頻畫面和“蛤蟆湯”字樣就下結論,違反了《行政處罰法》關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本要求。
第二,程序不正當,直接傷害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這里我們就需要先區分一下行政出發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法之間的區別,本質上告知書并不是正式的處罰決定,只是行政程序中的預告階段,隨后正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依法送達,處罰才會真正生效。《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處罰前應充分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陳述申辯權利。市監局并沒有履行充分告知義務。張女士在3月申請聽證,監管局至7月未安排聽證,屬于程序違法。此外,最后出具的“不予處罰決定”落款明明是5月,卻直到7月才送達,存在疑似倒簽日期的行為。
第三,45萬元的“天價處罰”,真的合法嗎?這就涉及行政處罰的“比例原則”。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時,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做到“過罰相當”。45萬元的頂格罰款,對一家小餐館來說簡直是滅頂之災,而本案中根本查不出實際違法,現實中,類似廣告類違規的處罰多在幾千至數萬元區間,處罰數額遠高于過往類似案例的合理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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