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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易中,買方因突發重大疾病無法履約引發的糾紛,需平衡契約精神與公平原則。北京昌平區一起案件中,買方簽約后確診疾病主張情勢變更解約,賣方以違約為由索賠 72 萬元,法院最終認定構成違約但酌情調減違約金,判決買方支付 25 萬元。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李偉、張敏(房屋出賣人)
被告(反訴原告):趙鵬(房屋買受人)
第三人:乙中介公司
(二)爭議焦點
趙鵬因確診癌癥解約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本案是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免除違約責任?
合同約定的 20% 違約金(72 萬元)是否應予調整?
(三)事件經過
2023 年 11 月 22 日,李偉、張敏與趙鵬通過乙中介公司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趙鵬以 353 萬元購買一號房屋(含屋內設施 7 萬元),首付 109 萬元,貸款 244 萬元,當日支付定金 10 萬元。合同明確:買方拒絕購房構成根本違約,需按總價款 20% 支付違約金(72 萬元)。
2023 年 12 月 8 日雙方完成網簽,12 月 10 日趙鵬因高燒就診,醫生提示患癌可能。12 月 17 日起,趙鵬以 “需手術治療、喪失收入來源” 為由協商解約遭拒。2024 年 1 月 22 日趙鵬確診癌癥,1 月 29 日辭職養病。2024 年 3 月 3 日李偉、張敏發函解除合同,4 月 29 日雙方辦理解除網簽。
因網簽未及時解除,李偉、張敏錯過 327 萬元售價,最終于 5 月 26 日以 282.5 萬元出售,差價損失 44.5 萬元。趙鵬反訴主張情勢變更,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 10 萬元定金;李偉、張敏起訴要求確認解約并索賠 72 萬元違約金。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與解約條件認定
法院確認合同有效的關鍵依據:
意思表示真實且內容合法:《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由各方簽字確認,對價款、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的約定清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根本違約的構成:趙鵬在網簽后明確表示不再履行付款及過戶義務,且無正當理由拒絕繼續履約,符合 “一方明確不履行主要債務” 的根本違約情形,李偉、張敏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解約時間以 2024 年 3 月 3 日通知到達趙鵬為準。
(二)情勢變更主張的審查邏輯
法院駁回情勢變更抗辯的理由:
疾病發生不構成情勢變更:趙鵬雖在簽約后確診癌癥,但訂立合同時應預見個人健康風險,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疾病導致合同基礎條件發生 “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其辭職養病系自主選擇,并非疾病直接導致的履約能力喪失,不符合《民法典》第 533 條關于情勢變更的適用要件。
違約行為與疾病無必然因果:趙鵬在確診前已開始協商解約,且未舉證證明治療費用與購房款存在直接沖突,疾病僅為履約困難的誘因,不能成為免除違約責任的法定事由。
(三)違約金調整的裁判要點
法院調減違約金的考量因素:
實際損失為基礎:李偉、張敏實際售房差價損失 44.5 萬元,合同約定的 72 萬元違約金顯著高于實際損失,趙鵬主張調減符合法律規定。
過錯程度與減損義務:趙鵬在確診后及時通知解約,主觀惡意較??;但未及時配合解除網簽導致損失擴大,存在過錯。李偉、張敏在對方明確違約后未積極采取減損措施,對差價擴大亦有責任。
公平原則平衡利益:綜合趙鵬患病后的經濟困境(無收入、需持續治療)與賣方實際損失,法院酌情將違約金調整為 35 萬元,扣除已支付的 10 萬元定金后,實際支付 25 萬元。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李偉、張敏與趙鵬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于 2024 年 3 月 3 日解除;
趙鵬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李偉、張敏支付違約金 25 萬元(已扣除 10 萬元定金);
駁回李偉、張敏的其他訴訟請求;
駁回趙鵬的反訴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房屋交易中的風險防范
簽約前評估履約能力:買方應充分評估自身健康狀況、收入穩定性及貸款資質,避免因突發情況導致履約不能??稍诤贤屑s定 “健康狀況變化” 等特殊解約條款,降低違約風險。
及時履行通知與減損義務:一方發現履約困難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并協商解決方案,避免損失擴大。本案中趙鵬雖及時通知但未配合解網簽,賣方未及時止損,均需承擔相應責任。
(二)違約金條款的合理設定
約定違約金需兼顧公平:賣方不宜約定過高違約金(如 20% 總房款),可根據房價波動風險約定合理比例(如 5%-10%),避免訴訟中被法院大幅調減。本案 72 萬元違約金因遠超實際損失,最終被調減至 35 萬元。
明確損失計算方式:合同中可約定 “差價損失、中介費、貸款利息” 等具體損失范圍,為違約金調整提供清晰依據,減少舉證難度。
(三)情勢變更的適用邊界
嚴格區分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個人健康變化、收入減少等屬于可預見的生活風險,一般不構成情勢變更。只有發生 “地震、政策突變” 等不可預見的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才能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
協商優先原則:出現履約困難時,應先通過補充協議變更付款方式、延期履行等,協商不成再通過訴訟解決,避免直接單方解約引發糾紛。
本案判決既維護了合同嚴肅性,又考慮了買方的實際困境,通過調減違約金實現利益平衡。這提醒房屋交易雙方,簽約時需審慎評估風險,履約中注重及時溝通,發生爭議時理性維權,才能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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