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最近有這么一件事兒在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準格爾召鎮碾房塔村李家坡社引發熱議:李家坡社在被征收的1230.25畝土地中,有史喜才承包的土地586畝。這時候,沒有被征地的農民就有人提出,土地補償金能不能和史喜才均分呢?這看似簡單的問題,背后卻藏著不少值得探討的事兒。
從農民史喜才的角度來看,那可是他的土地被征收了。土地對于農民來說,不僅是生活的依靠,更是一種情感的寄托。就好比一個家庭的房子被拆了,拿到的拆遷款那可是用來彌補失去房子的損失,以及未來生活保障的。史喜才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一部分穩定的收入來源。也許他以后得另謀出路,可能要去城里打工,面臨著諸多的不確定性和生活成本的增加。所以從這個層面講,土地補償金是對他個人損失的一種補償,是他應得的。
而那些沒有被征地的農民呢,他的土地沒被征收,生活還是按部就班。他們沒有經歷土地被征收帶來的生活改變,也沒有失去那份土地所帶來的收益。如果要把農民史喜才的補償金拿出來和他均分,這對史喜才來說公平嗎?
我們再回到準格爾旗準格爾召鎮碾房塔村李家坡社。在社長李金榮的組織下,煞有其事地召開了社內成員會議,討論土地補償金的分配問題。那些沒有被征地的大多數成員,面對天上掉下來的餡餅,肯定不會不接著,因而就形成了所謂的《經緯煤礦征用碳窯渠村李家坡社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最后,被征地的和沒有被征地的一樣,都得到了20萬元的收入。
法律界人士認為,李家坡社的這個“分配方案”應屬于無效決議。無論是土地管理法還是被告征收所依據的補償標準文件,都是以土地每畝價格作為補償款計算的依據,而非戶籍人數,此種分配方案,就是讓未被征收的村民瓜分失地農民的補償款,將被征收農民的土地權益付之一炬,導致失地農民人財兩空,未被征地的同社農民錢地兩得,極不公正,也不合法。
有專家指出,土地補償金的分配應該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土地征收補償是給予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這就明確了補償金的歸屬對象是農民史喜才。而且從經濟學的角度看,資源的分配應該和付出、損失相匹配。農民史喜才付出了失去土地的代價,才獲得了這筆補償金,這是一種合理的資源配置。
我們再從農村的實際情況來看看。在一些農村地區,大家都有一種“集體”的觀念,覺得都是一個村的,有好事應該大家一起分享。這種想法雖然體現了農村的團結和互助精神,但在涉及到個人利益的時候,就需要謹慎對待了。如果隨意把補償金均分,可能會引發一系列的問題。比如,以后再有土地征收,農民們可能就會覺得反正最后大家都能分到錢,就不會那么在意土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了。
前幾天,《內蒙古準格爾旗:征地補償款“一刀切式”分配惹爭議》的文章發布后,圍繞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問題,網上也出現不同的聲音,認為史喜才被占用的土地屬于“五荒地”,就應該與大家均分補償款。“五荒地”通常指未被充分利用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荒沙等資源。內蒙古五荒地的征地補償標準主要依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精神,對耕地(水澆地)、林地、草地等進行補償,另外還有青苗補償、臨時占地補償等,這些補償都是針對的“五荒地”的承包人。即使史喜才被征用的土地屬于“五荒地”,這些補償也是不能與其他人分享的,即使征地補償款在社內均分,也要先把這些補償給史喜才之后,剩余部分再商討分配。我認為,這樣做才合情、合理、合法。
從法律層面來分析,土地征收補償金(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等)的發放對象是被征收土地的權利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農民史喜才作為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是補償金的法定受益人;未被征收土地的農戶,無權主張分配補償金。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用益物權(《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具有排他性。農民史喜才的土地權益獨立于未被征地的農戶,補償金是對其特定財產損失的彌補,與他人無關。
土地補償費中可能有部分由村集體提留(用于集體公共支出),但剩余部分仍需按權屬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未失地農戶,不屬于分配對象。集體提留≠個人均分。
我們應該尊重法律規定和公平原則,不能因為所謂的“集體”觀念而忽視了個人的權益。當然,在農村這個大家庭里,大家可以在其他方面相互幫助、共同發展,但在涉及到這種明確的個人權益問題上,還是要分清界限。這不僅關系到農民個人的利益,也關系到農村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希望大家都能正確看待土地補償金的分配問題,讓農村的發展更加和諧、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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