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裁判文書網
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一審判決書顯示,山東濟南某醫院小兒內科主任醫師劉某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為他人銷售藥品提供幫助,非法收受醫藥代表李某、馬某、王某等6人給予的回扣款共計3131272元,后其將回扣款用于家庭支出。
6名醫藥代表向劉某行賄情況統計如下,涉案9個藥品也被點名:
公訴機關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濟南市,漢族,公民身份號碼**,博士研究生,系**醫院小兒內科主任醫師,住**。因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24年3月6日被留置,同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濟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孫*,*(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孟*,*(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濟歷城檢刑訴﹝2024﹞8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5年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辯護人孫*、孟*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法庭審理查明:
2017年5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劉某在擔任**醫院小兒內科主任醫師期間,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為他人銷售藥品提供幫助,非法收受醫藥代表李某、馬某、王某等6人給予的回扣款共計3131272元,后其將回扣款用于家庭支出。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5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劉某向患者開出**風片藥品共計20666盒,每盒按50元收受回扣;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劉某向患者開出小兒**膠囊藥品共計9617盒,每盒按50元收受回扣。綜上,劉某共計收受醫藥代表凌某給予的回扣款1514150元。
2.2017年10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劉某向患者開出*品牌產品*飲液、*營養素飲液、*飲液養劑等共計9841盒,其中4035盒按每盒40元收受回扣,5806盒按每盒50元收受回扣。2019年2月至2022年7月,劉某向患者開出**品牌產品*軟膠囊共計1239盒,其中1102盒按每盒60元收受回扣,137盒按每盒80元收受回扣。綜上,劉某共計收受醫藥代表王某給予的回扣款528780元。
3.2017年12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劉某向患者開出*坦膠囊藥品共計14664盒,每盒按8元收受回扣,共計收受醫藥代表郭某給予的回扣款117312元。
4.2017年12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劉某向患者開出**透皮貼片藥品共計25090盒,每盒按20元收受回扣,共計收受醫藥代表張某給予的回扣款501800元。
5.2018年8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劉某向患者開出艾*片藥品共計31010盒,每盒按8元收受回扣,共計收受醫藥代表李某給予的回扣款248080元。
6.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劉某向患者開出*風片藥品共計4423盒,每盒按50元收受回扣,共計收取醫藥代表馬某給予的回扣款221150元。
2024年3月6日,被告人劉某接*紀委通知后主動到案,后被帶至濟南市留置中心接受調查。在調查期間,劉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主動上繳犯罪所得3131272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因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等量刑情節,建議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某及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被告人已簽字具結,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指定管轄決定書,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醫院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等(以下藥企、藥店證據內容略去2000字),證人李某、馬某、王某、凌某、郭某、張某、賈某、位某、婁某、劉某、時某、姜某、凌某*、盧某的證言,證人高某、陳某、李某、錢某出具的情況說明,濟南市監察委員會立案決定書、到案情況說明、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問題線索函,公安機關的發破案經過,移交涉案財物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被告人劉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上述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作為**醫院小兒內科主任醫師,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成立。劉某經紀委通知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劉某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劉某簽字具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合考慮被告人劉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三百一十三萬一千二百七十二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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