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山東省菏澤市定陶區人民法院就黃世東、黃世林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東有限公司定陶區分公司等相關單位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作出判決,駁回了原告黃世東、黃世林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235元由二人負擔。這起案件的背后,是一位農戶因承包地施工問題遭遇的一系列損失與維權困境。
黃世東與黃世林于2021年6月1日承包了定陶區冉堌鎮石樓廟村西溝南耕地168.7畝(經核實實際為151畝),每畝承包費1260元,承包期限從2021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在2021年6月至2023年立冬期間,二人一直正常經營使用該承包耕地。
2023年冬天,黃世東和黃世林計劃在承包地上栽種洋蔥,為此做了充分準備:購買了40000多斤洋蔥苗,花費近100000元購置化肥,并且已經翻完土地,就等栽種。而此時,中國移動定陶分公司、中國移動山東公司作為定陶國家數字農業創新應用基地項目水肥一體化中心支軸式噴灌系統建設項目的業主方,于2023年11月下旬(被告稱實際為12月)開始在他們承包的耕地上施工。當時,對方承諾15天左右工程即可完工,若能按期完工,并不會耽誤洋蔥栽種的農時。
然而,施工過程中出現了意外。施工隊伍因疏忽挖壞了地里的墳墓,遭到村民阻礙,導致工程延誤,直到2024年2月底、3月初才施工完畢。這一延誤使得黃世東和黃世林購買的洋蔥苗完全爛掉,且錯過了洋蔥栽種的農時,造成承包地半年沒有任何產出,給他們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事故發生后,黃世東、黃世林多次找相關單位協商賠償事宜,還多次到政府部門上訪反映情況,但問題始終未得到解決。無奈之下,二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相關單位賠償經濟損失843500元(暫定數額),并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后在訴訟過程中要求山東泉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移動定陶分公司辯稱,該項目并非由其實施,也未損害原告財產,項目是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東有限公司發包給山東泉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的,且施工時間并非洋蔥栽種季節,不會耽誤栽種。山東泉城公司也表示,未通知原告不得栽種洋蔥,若原告自行荒廢耕地與該公司無關,且原告需舉證因施工損毀的洋蔥種苗數量,否則損失事實不清。中國移動山東公司未作答辯。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工程由山東泉城公司中標并實際施工,黃世東提交的證據無法確認中國移動定陶分公司參與工程實施及施工,也無法證明中國移動山東公司在實施工程中存在過錯,其要求這兩家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黃世東主張的843500元損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
目前,黃世東、黃世林并未放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他們表示會繼續通過合法途徑主張權利,也懇請相關部門能夠關注此事,介入調查協調,幫助他們妥善解決因施工延誤造成的損失問題,讓普通農戶的合理訴求得到應有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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