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六十有六的黃先生因上腹絞痛入院治療,嘉定某醫院經診斷后告知要實施胰體尾切除手術。
切胰腺,不過是個小手術,前后一周時間就能出院,黃先生聽后不由松了一口氣。
然而,手術后第二天,黃先生感到心率加快,腹部壓痛明顯。醫院復查后,認為可能是胰腺體尾部神經內分泌腫瘤。這段時間,黃先生出現嚴重并發癥,如感染、出血等,住院50多天,自費總額約二十萬元。
經過這番折騰,黃先生身體上吃了苦頭,經濟上蒙受了損失。家屬越想越不對勁,認為醫院在手術操作、術后護理及病情告知等方面存在過錯,要求醫院承擔主要責任并給予賠償。
醫院方面則堅稱診療過程符合規范,并發癥是胰腺手術常見風險,自身并無過錯。雙方協商無果,矛盾逐漸激化。
嘉定區醫調委介入后,咨詢了多位胰腺外科和重癥醫學專家。
專家指出,醫院在手術操作上基本符合規范,但在術后護理中對患者生命體征變化監測不夠及時,且術前對手術風險和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告知不夠全面,存在一定過錯。同時胰腺手術本身風險較高,患者自身病情嚴重也是導致不良后果的因素。
在明確責任后,調解員依據適用法律進行調解。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219條的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調解員認為院方術前評估有缺陷,且術后對并發癥的應對不夠充分,綜合本次手術,院方的診療過程有一定瑕疵,需承擔一定比例賠償責任。
經過多輪溝通協商,雙方最終達成和解意見,院方承諾會保障患者知情權,加強醫護人員培訓,完善診療流程和告知制度,避免類似糾紛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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