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飲用水發臭的事,在網絡上被討論得沸沸揚揚。
這個事的大概內容,就是在2025年7月16日上午9點左右,杭州余杭區的部分區域的自來水出現了明顯的異味。
據當地居民表示,這自來水散發出來的味道,很像死老鼠、爛臭螺螄的味道,還有居民說,這味道很像下水道反水和化糞池的味道。
而這件事發生后,當地的水務公司也出來發表了聲明。
聲明表示,對這次水質事件帶來的不便深感歉意,所以將會給予用戶補償5噸的水費減免。
問題是,你們到底是給大眾帶來了“不便”,還是給大眾帶來了“大便”?
讓用戶喝發臭的水后,就補償用戶五噸水費,而五噸水費就是15塊錢左右——那這跟花15塊錢讓一個人去吃翔有什么區別?
問題是有誰愿意為了15塊錢去吃翔的嗎?
然而這件事發生后,不到一天時間,事情似乎就迎來了反轉。
因為就在記者就此事采訪了水務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后,工作人員的回復,是這樣的:
水務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這就是一個嗅味指標異常的情況,但其他指標都是正常的。水質整體是清澈干凈的,就是這個水有味道而已。
所以這是反轉了嗎?
就是嗅味指標異常,水有味道而已,其他指標都正常,水質整體是清澈干凈的?
我到現在還看不懂這位工作人員的這句話到底是什么意思。難道是想說這個水,其實還是可以喝的意思嗎?既然如此,要不余杭區的人民都邀請一下這位工作人員,讓他到到自己家里,請把那些臭水喝干凈?
就是不知道這位工作人員敢喝嗎?
而且這個事發生后,更加諷刺的一幕出現了。
因為有網友發現,在7月17號的時候,當地還曾經公布了一則新聞,內容就是當地代表團榮獲了公共衛生飲用水監督技能比武團體一等獎。而且還是多人獲得了個人獎項:
這么“頂尖”的公共飲用水衛生監督能力,結果卻監督出了個這?
監督來監督去,結果把余杭人民監督成了“翔淋嫂”?
那么,出現這種飲用水污染事故后,一般按程序都是怎么處罰或者處理的呢?
根據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五十九條,水污染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等級。具體分級標準如下:
① 特別重大水污染事故(Ⅰ級):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因飲用水源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② 重大水污染事故(Ⅱ級):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因飲用水源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③ 較大水污染事故(Ⅲ級):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④ 一般水污染事故(Ⅳ級):
造成3人以下死亡;
因飲用水源污染給取水口水質帶來安全隱患的污染事件。
而處罰呢,則是這樣的:
① 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
② 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水污染事故: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此外,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能公司還會被責令關閉,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而如果是外國的一些自來水公司要是把水搞臭了、弄臟了,讓老百姓喝不了水甚至喝出病來,外國都是怎么處理的呢?
①2021年,英格蘭西南部一污水處理廠故障,導致未經處理的污水流入居民生活供水系統,部分住戶自來水中檢出大腸桿菌(非直接糞便,但屬嚴重污染)。被英國水務監管局(Ofwat)罰款1.26億英鎊(約合人民幣11.5億元),創行業罰款紀錄。
②2000年,加拿大沃克頓發生了大腸桿菌污染事件,當時暴雨導致農田糞肥滲入水井,相關人員隱瞞檢測結果,而后供水負責人因偽造檢測數據被判過失殺人罪,最高刑期10年,而此事推動了安大略省2002年出臺《安全飲用水法》,強制企業安裝實時監測系統,并賦予居民直接起訴權。
③還有澳大利亞的消防泡沫污染事件,因為當地國防部門在18個基地使用含全氟化合物(PFAS)的消防泡沫,導致地下水污染,讓居民健康風險上升,所以在2020年,涉事單位要向3個社區賠償2.12億澳元(約9.5億元人民幣),而到了2023年,又必須再向7個社區支付1.32億澳元(約5.9億元人民幣)……
回過頭來看看杭州余杭臭水事件,據當地一些居民反映,這件事情發生后,他們已經不小心喝下了這些水,還有些人表示自己家的凈水器濾芯已經完蛋了,還有人表示家里的熱水器內膽已經永久損傷……
給那么多居民帶來那么多問題,咱先不說要像外國那樣動輒罰款上億吧,反正我認為無論怎樣,都不應該是補償5噸水,也就是15塊錢這樣簡單吧?
文章的最后,我想說的是,杭州水務公司的一些人說杭州余杭的水整體是清澈干凈的,而當地一些居民在19號的早上9點的時候還說自己家里水龍頭的水還是黃色的——那么,這件事,到底是反轉了,還是有人在撒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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