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網
“孩子沒了,醫院賠了88.8萬元,我的律師拿走了55萬元。”韋先生無奈道,他自稱文化水平低,稱事后才意識到代理律師好像騙了他。
對此,曾為韋先生代理的律師鄧某說,案件起初沒收費,但不是風險代理,案件按照司法鑒定,本應給次責賠償,他們努力讓韋先生獲得了主責賠償。案件處理差不多了,雙方簽訂了正式協議,確定了55.5萬元律師費,結果后來韋先生反悔了。
7月17日,廣州律協通報稱,接到投訴后,依法依規啟動調查程序。對此,律師鄧某回應媒體稱,自己行事問心無愧。
孩子早夭,父親投訴醫院
第二天接到蹊蹺來電
2019年6月5日,韋先生的二兒子出生,然而僅僅6個月,孩子便夭折了。2019年底,孩子生病時在診所治療無果,韋先生帶著孩子前往佛山市南海區第七人民醫院就診。當天是元旦節,醫院稱急診沒人(值班),讓韋先生等待,結果孩子沒過多久就去世了。
韋先生回憶,早上7時56分左右,他發現孩子狀況惡化,便大聲呼救,醫護人員這才介入搶救,但孩子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尸檢顯示,孩子為呼吸道異物吸入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韋先生說,此前,他認為孩子的夭折與此前在家附近診所開的藥有關,便投訴診所。維權花了大約兩年時間,最終法院判診所賠償2萬元。
“后來我覺得在醫院排隊時間太久,孩子錯過最佳治療時機。”韋先生說,2022年6月17日,他向南海第七醫院投訴。次日,他便接到了一個電話,對方自稱是一名律師,稱可以幫忙去處理,“我不清楚他為什么能主動聯系到我,但他對我的事很清楚,甚至知道我孩子在哪里出事。”
韋先生稱,對方表示可以先不收律師費,等結果出來了,再談錢,“當時沒說律師費多錢,只問我想要多錢,我覺得耽誤治療應該得賠二三十萬元,便大概跟他說了一下。”
簽約“咨詢”
獲賠后發現金額不一致
韋先生說,6月18日,他與該律師見面,雙方簽訂了一份《咨詢合同》,上面寫著乙方為“新諸葛(廣州)科技咨詢有限公司”。咨詢費用為,乙方為韋先生(甲方)提供300個小時的法律咨詢服務,韋先生所獲得的醫療損害賠償金23萬元以上的金額部分作為支付給乙方的咨詢費。
記者注意到,下方的日期打印著2022年6月,但未填寫具體日期。
2023年3月1日,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受佛山市南海區某醫調委委托,對韋先生孩子的夭折,進行了醫療過錯鑒定。
9月15日,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認為,南海第七醫院在韋先生孩子診療過程中,存在對其病情不夠重視,未盡到急診負責義務,一定程度上錯過最佳救治時機等過錯行為,與韋先生孩子死亡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為次要因素,過錯參與度為16%至44%。
“維權大約兩年,一直是鄧律師在處理此事,前后也沒有跟我說過。”韋先生說,2024年5月23日前后,鄧某讓他在一份《承諾書》上簽字,“上面沒寫金額,他說簽字就對了。”
根據韋先生當時拍下的《承諾書》顯示,調解書編號,一次性補償金額均為空白,后方有韋先生的簽字和手印,但沒寫日期。代理人為“鄧某”。
根據韋先生當時拍下的《承諾書》顯示,調解書編號,一次性補償金額均為空白。圖源:大風新聞
5月31日,鄧某和韋先生相約銀行見面,在銀行,鄧某轉走了54萬元,給韋先生留了25萬元,“他說一共賠了79萬元,多給我剩2萬元。”他認為鄧某不可信,便現場打印了銀行流水。
銀行流水顯示,5月23日南海第七醫院便將88.8萬元賠償款打入了韋先生賬戶,5月27日、5月29日,韋先生賬戶將兩筆4.9萬元轉入鄧某賬戶;5月31日,韋先生賬戶將54萬元轉入鄧某賬戶。“實際的賠償金額是88.8萬元,我當時就發現鄧律師騙了我。”韋先生說。
圖為銀行交易明細。圖源:大風新聞
投訴維權一年無果
律師稱“約定好的費用,事后怎又反悔”
2024年,7月份,韋先生向廣州市律師協會投訴。截至2025年7月,韋先生稱自己始終沒有收到廣州市律協的回復。他此前還向廣州市司法局等單位進行投訴,均未獲得回應。
圖源:大風新聞
7月16日下午,記者聯系到鄧某,他表示,自己已經不在廣東泰逢律師事務所執業。韋先生將他投訴到律所、律協以及司法局,“律協、司法局都覺得他沒道理。這事對我沒有影響。”
鄧某講述,當初確實系他們主動聯系的韋先生。因為韋先生孩子出了問題,我們便簽了合同,約定了律師費。案件處理好后,對方便反悔了,“認為我們拿的錢多,他錢少。”
“這個案子是一個難度很大的案子。”鄧某解釋道,韋先生以前自己起訴過,法院就判了5萬元,可見其起訴診所的案件并不成功。醫院這邊的訴訟,按照醫療鑒定,院方是承擔次責的,“我們律師通過想辦法,把賠償倒過來了,醫院承擔了主責的賠償。”韋先生知道他付出了勞動,也同意給這筆律師費,雙方簽了合同,“他反悔了,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市場規則。”
《委托協議》是2024年5月31日(賠償款到賬后)簽的嗎?鄧某未正面回應,“不管協議是什么時候簽的,都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韋先生和咨詢公司簽合同時,他沒有收取其費用,律所的時候事情處理差不多了,大家再簽了一份正式的協議。
其代理韋先生的案件,是否系風險代理?鄧某表示否認。
高昂的代理費合理與否
需要一個確切的調查結果
代理律師分走55.5萬元,承受喪子之痛的父親只拿到33.3萬元。如此懸殊的比例讓眾多圍觀者的樸素正義對該律師的收費打上了一個大大的問號。隨著輿情持續發酵,廣州市律師協會于7月17日發布通報稱,涉事律師鄧某除涉嫌違規收費外,還牽涉“其他涉嫌違法違規執業行為”,案件已進入聽證階段。
這一爭議個案中的涉事律師在執業和收費上是否違法違規,尚待廣州律協的最終調查結論。盡管鄧某堅稱自己“問心無愧”,但對已進入調查程序的隱瞞實際賠償金額、誘導簽署空白承諾書、通過科技咨詢公司簽訂非常規合同等行為,如查證屬實,都指向嚴重違規。哪怕該律師通過專業能力將院方責任比例從次責逆轉為主責的事實為真,也不能抵銷上述違規的嫌疑。
圖源:大風新聞
跳出個案視域,律師收費模式多元化本是法治進步的體現。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方式。律師收入相對較高是公眾已知的社會常識,因為律師收費應統籌考慮提供服務耗費的工作時間、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多方因素。
但律師收費模式的創新,絕不等于收費紅線的消失。如風險代理收費,作為一種“勝訴取酬、敗訴無酬”的特殊制度,其收費上限也有剛性約束,即標的額100萬元以下案件收費比例不得超過18%,且采用超額累退計算。
同時,風險代理收費被嚴格限制適用范圍。如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均被禁止實行或者變相實行風險代理。
同時,不管何種收費,都應遵循公開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作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或者顯失公平的約定,不得采取欺騙、誘導等方式促使當事人接受律師服務價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價格。這些制度設計直指法律服務的本質——專業價值應當獲得合理回報,但不能異化為乘人之危的暴利工具。
回到佛山的個案,即便按目前收費最高的風險代理模式,該律師從賠償總額88.8萬元里拿走55.5萬,比例高達62.5%,也遠超規定上限(18%)。鄧某顯然知道行規,故對媒體辯稱其收費不是風險代理,而是“雙方商定了一個律師費數額”。
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只有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才能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且律師收費應明碼標價。
顯然,律師費從來不是一個可以由律師在空白合同上任意填寫的數字。律師費體現的是社會對法律專業服務的公平定價。律師收入高,不是問題;律師費定得高,也不一定有問題。問題在于,不管多高的律師費均不能超出現行律師收費規范。
法律服務的價值在于彌合個體與司法系統間的知識鴻溝。對那些利用專業知識所造成的信息不對稱,通過隱瞞、欺詐、誘導等方式,將律師費轉化為新的牟利工具的個案,行業自治組織不應視若無睹。只有堅持一例違規都不放過,才能縫合自然正義與專業服務之間的認知鴻溝。
期待廣州律協交出一張公平公正的答卷,讓公眾更清晰地看到律師收費的公開、公平、自愿與守信,也期待律師業能經由此個案,夯實全行業依法依規收費的職業倫理共識。在推進普惠司法的今天,包容多元化的服務供給模式是既定方向,堅守法律服務的倫理內核也同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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