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里,大家可能都聽聞過一些 “老賴” 的事兒。這些人明明有能力按照法院判決履行義務,卻千方百計地拒絕執行。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勝訴方的權益,也讓法律的權威大打折扣,破壞了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了有力打擊這類行為,我國法律專門設立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拒執罪。今天,咱們就來好好聊聊拒執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究竟什么是拒執罪?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指的是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有能力執行卻堅決不執行,并且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行為。這里所說的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范圍比較廣泛,不僅包含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生效的判決、裁定,還涵蓋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出的裁定。犯罪主體也不局限于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都可能構成此罪,甚至單位也能成為拒執罪的主體。
二、哪些行為會踏入拒執罪的 “雷區”? (一)較為常見的嚴重情形
- 被執行人通過各種手段處置財產,意圖逃避執行。比如隱藏財產,讓法院和債權人找不到;轉移財產,將本可用于償債的資產轉移到他人名下;故意毀損財產,使其失去償債價值;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白白把資產送出去;又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導致資產價值大幅縮水,最終使得判決、裁定無法執行。舉個例子,李四原本有一處房產足以償還債務,但在法院判決后,他悄悄將房子過戶給朋友,導致債權人的賠償無法實現。
-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動手腳,進行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等操作,使得判決、裁定沒辦法執行。
- 協助執行義務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本應積極配合,但卻拒不協助執行,進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就像某公司收到法院要求協助凍結某被執行人股權的通知后,找各種借口推脫、拒絕辦理。
-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互勾結、通謀,借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來妨害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根據 2024 年 11 月 18 日最高院、最高檢聯合發布的法釋〔2024〕13 號《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有以下這些行為也極有可能構成拒執罪:
- 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又或者通過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最終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 實施一些惡意減損責任財產的行為,像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等,使得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 偽造、毀滅、隱匿有關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使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手段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阻礙人民法院查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的財產情況,進而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 存在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即便經過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然堅持拒不執行。
- 經法院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還是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 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依然拒不履行協助行使人身權益等作為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并且情節惡劣。
- 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然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從事相關職業決定等不作為義務,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傷害,或者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產生嚴重影響。
- 采用恐嚇、辱罵、聚眾哄鬧、威脅等手段,或者通過拉拽、推搡等消極抗拒行為,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正常進行,情節惡劣。
- 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導致執行工作無法開展。
為了讓拒執罪能夠得到精準、有效的追究,2025 年 6 月 27 日,法檢公聯合發布了法發〔2025〕8 號《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清晰明確了三家單位在拒執罪司法過程中的具體職責。
(一)法院的職責
- 移送案件:法院在執行工作中,一旦察覺被執行人存在拒執嫌疑,必須馬上制作案件移送函,同時將執行情況說明、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材料(例如能夠體現被執行人具備履行義務能力的證據、拒絕履行義務的證據等)、義務人的基本情況、執行憑證(也就是生效法律文書)等,一并移交給法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以便立案偵查。這里要注意,移送案件是法院的一項法定必做義務。
- 監督與告知:要是遇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情況,執行法院如果認為公安機關理應立案偵查卻沒有立案,是可以提請檢察院進行監督的(這里法院有選擇是否提請監督的權利)。而且,法院必須及時把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時間最長一般是法院向公安移送案件 30 日內)、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告知權利人,尤其要重點告知權利人,其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 提供證據:當自訴人(權利人)提出復制已由執行法院收集和固定的、能證明其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侵犯的證據時,執行法院應當迅速提供,并且不能向權利人收取費用。
- 接受移送與審查立案:公安機關在拒執罪案件中承擔偵查職能。在接到法院移送的案件資料后,首先要給法院出具回執,詳細注明接受資料的時間以及法院移交的資料目錄。之后,公安機關需要在 7 日內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要是案情復雜,這個審查時間最長也不能超過 30 日。一旦決定不予立案,應當向法院提交不予立案通知書,并且以函件形式告知執行法院具體理由。
- 采取措施:一旦公安機關決定立案,應當立刻對嫌疑人(義務人)采取強制措施。對于法院提供的、義務人提供的以及公安自己掌握的嫌疑人的財產線索,必須馬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另外,對于當事人報案的拒執罪案件,公安機關同樣要在 7 日內(案情復雜時最長 30 日)決定是否立案偵查,如果不予立案,要向報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要是檢察院在審查辦理執行監督案件中,發現義務人涉嫌拒執罪并移送相關案件材料,公安機關接收后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就應當立案偵查。
- 案件移送:檢察院在執行監督工作中,如果發現義務人涉嫌拒執罪,必須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資料,這和法院移送案件的職責類似。
- 立案監督:當法院因為公安不予立案偵查而提請檢察院監督時,檢察院需要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卻沒有立案,必須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檢察院經過審查,要是覺得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 審查起訴: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要及時審查,一旦符合起訴條件,就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要是遇到公安機構不予立案偵查,或者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的情況,權利人是可以提起自訴程序的,但前提是公權力機關不受理的情況要前置。個人在提起自訴時,可以要求法院提供復制已經掌握的義務人拒執的各種證據資料,法院有義務提供。要是法官拒絕提供,權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紀檢舉報該法官的不作為違法行為;要是因為法官的不作為導致權利人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權利人還可以提起國家賠償。
此外,三司法機關還建立了聯席會議機制,安排專門人員,加強彼此之間的溝通交流,強化監督制約,以此確保相關意見能夠切實得到貫徹執行,避免出現三家單位之間相互推諉、扯皮的問題。
拒執罪的設立,就是為那些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 “老賴” 們戴上了法律的 “緊箍咒”,目的在于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勝訴方的合法權益。大家一定要不斷增強法律意識,尊重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同時,如果你是勝訴方,一旦遭遇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的情況,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借助公檢法的協作配合,以及自訴等合法途徑,讓 “老賴” 們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絕不能讓法律判決淪為一紙 “白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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