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行為?
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包括本數在內。根據《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意見》第3條的規定,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搶劫數額巨大",是指行為人實際搶得的財物數額巨大,對于行為人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搶劫目標但所搶數額客觀上未達巨大標準或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搶得財物的,應按其實際搶得的財物數額從重量刑。《審理搶劫案件解釋》第4條規定,"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行。
關于搶劫特定物品的數額計算問題,《審理槍劫、搶奪刑事案件意見》第6條規定:"搶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后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搶劫存折、機動車輛的數額計算,參照執行《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如何認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行為?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審理搶劫刑事案件意見》第2條進一步明確了如下兩方面相關問題:
第一,“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地鐵,輕軌,輪船,飛機等,不含小型出租車。對于雖不具有商業營運執照,但實際從事旅客運輸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認定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職工的單位班車、接送師生的校車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視為“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處于運營狀態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及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也包括攔截運營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對旅客及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但不包括在未運營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員實施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三、如何認定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銀行",既包括國家銀行,也包括民營銀行和外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依法從事貨幣資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機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審理搶劫案件解釋》第3條規定,"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值得注意的是,《審理搶劫案件解釋》所規定的客戶的資金,是指已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客戶資金。對于搶劫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營業大廳等待辦理業務的客戶資金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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