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遼寧朝陽某紅衣徒步團與兩輛消防車和一輛救護車相遇并未相讓引發網友熱議。7月18日,涉事徒步團負責人表示,消防車與救護車每晚要通過步道,19點前趕到活動現場備勤保障,不是執行緊急救援任務,而18點50分(徒步團)各隊伍準點同時出發,其“上前和救護車司機交涉了幾十秒,隨后救護車挪了位置徒步隊出發”。
好家伙,閃著警報燈的消防車、救護車不急,徒步團必須準點出發倒是十萬火急,一樁救援車輛與徒步團的迎面相遇居然引來一場公說公有理的羅生門。
首先需要消防、救護單位出面理清的是,“從7月初開始,當地在景區舉辦大型活動,消防車與救護車每晚要通過步道,19點前趕到活動現場備勤保障”,算不算法定的緊急任務。《道路交通安全法》確實明確,消防車、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非此種情況,不得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不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
但從徒步團視角看來,彼時彼刻,眼見閃著警報燈通行的消防車、救護車,又從哪里來的膽量與之對峙數十秒,負責人還上前交涉讓救護車讓路?哪怕是知道這個月初消防車救護車都是在所謂“備勤”,又怎么能在那一天堵住去路時,內心就十分確認這次的車輛一定不是緊急任務?
即便是涉事車輛在非緊急任務期間違規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彼時的徒步團也只能避讓,而非儼然開了上帝視角去上前核實。事后找補有點太過勉強,可能因為公安部門只是批評教育,對徒步團網開一面,他們才有這樣的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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