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雖然是沒有“圍墻”的刑罰,但有“紅線”的約束。社區矯正對象在緩刑期間竟重操舊業再次詐騙,本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新罪判決卻漏算關鍵刑期……
檢察機關火眼金睛揪出漏洞,扶正司法天平,最終,這名“鉆空子”的罪犯付出應有代價。請聽沅陵縣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主任劉彪說——
2024年5月,我收到一份“特殊”的任務——參加對某縣司法局社區矯正巡回檢察工作。作為巡回檢察組副組長,關鍵是要在看似平靜的社區矯正監管數據流中,摸排出潛藏的異常與失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巡回檢察前期,我便將目光投向“大數據”賦能。海量的原始數據——社區矯正對象行政處罰及再犯罪記錄、行蹤軌跡、通信動態、日常監管臺賬匯聚在一起,通過檢察技術手段對數據進行碰撞,其中竟有一處異常,我的視線瞬間鎖定在一個名字上:王某某,他在社區矯正期間實施了新的犯罪,并且還有被行政處罰的記錄。
5月7日進入現場,我第一時間調閱了王某某的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和工作檔案,發現這名緩刑考驗期內的矯正對象,竟在監管之下,屢次違規,多次因未刷臉簽到、定位關機被警告,還因在網上發布虛假信息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更令人震驚的是,在解除矯正的當日,馬上又被公安刑事拘留,堪稱“無縫銜接”。這絕非偶然。職業敏感性告訴我,這背后很可能隱藏著監管的疏漏。
我立即前往該縣檢察院、法院調取了與王某某相關的所有卷宗材料。
真相令人咋舌:原來王某某因詐騙罪獲刑6月、緩刑1年,在司法所執行社區矯正。在緩刑考驗期內,王某某竟重操舊業,詐騙嚴某等被害人共計31.6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翻閱新罪判決書,一個疑點出現在我面前:判決書詳列了王某某的前科——明確載明其因詐騙罪被判緩刑。
更關鍵的是,新罪實施時間點,完全落在緩刑考驗期內,為何判決卻沒有考慮這一點,未依法撤銷緩刑,對新舊罪實行數罪并罰?前罪緩刑考驗期內再犯同種重罪,疊加多次違規記錄,其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昭然若揭,無論法理還是情理,撤銷緩刑、數罪并罰都是必然歸宿。這份判決,存在法律適用錯誤。
疑問必須落地有聲。為了進一步查明事情真相,2024年5月17日,經報請領導,我與同事趕赴監獄對王某某開展調查問話。鐵窗之內,王某某對緩刑期內再次詐騙、多次違反監管規定的事實供認不諱。
我們隨即找到該案承辦法官,當那份存有疏漏的判決書攤開,點明其中缺失的法律評價時,法官瞬間愕然:“這……的確是我的重大疏忽。如此明顯的錯誤竟未察覺……太感謝你們了。這錯誤必須糾正,絕不能留隱患?!狈ü俚奶拐\,印證了我們的判斷。
調查完畢,事實清晰,證據確鑿。我迅速形成翔實的調查報告,明確指出原判決遺漏撤銷緩刑及數罪并罰的錯誤,并將此監督線索正式移送該縣檢察院。
2025年2月25日,該縣檢察院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督促縣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5月14日,經再審,原判決錯誤得以糾正:王某某的緩刑被依法撤銷,前罪余刑與后罪并罰,刑期由7年改判為7年2個月。正義的天平,在監督推動下回歸精準。
塵埃落定后,我接到了那位承辦法官的電話,聽筒那端,是誠摯的感謝與反思。我回復他:“法律尊嚴不容瑕疵,刑罰執行必須精準。我們將握緊監督之劍,全力守護公平正義的最后防線?!?/p>
社區矯正,這道連接高墻內外的特殊橋梁,其穩固關乎刑罰執行的權威與社會治理的根基。每一次數據的異常波動,每一條脫管的軌跡,都可能預示著失控的風險。
作為一名檢察官,我們需要以監督為刃,不放過任何一處松動的鉚釘,不容忍任何一次程序的失守。唯有監督到位,糾偏及時,才能讓社區矯正真正成為改造新生之路,而非脫管失控之途,讓每一份判決的威嚴,都在執行的末梢神經得到最堅實的回響。
來源:湖南法治 報(文 / 講述人:沅陵縣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主任 劉彪 全媒體記者 李翔 梁原 通訊員 張靈露 整理)
一審:米露嘉
二審:陳佳婧
三審: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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