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通訊員 梁軍
“被告人崔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懲處。”7月17日,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傳來消息,被告人崔某某因故意逃避執行被判刑,該判決已于7月15日生效。據悉,此案是“兩高一部”《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正式施行后,棗陽法院作出的首起相關判決。
此前,楊某與崔某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因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產生糾紛,法院判決二被告連帶賠償楊某貨物損失15.771萬元。但判決生效后,二被告均未按期履行義務,楊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23年5月,執行干警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向崔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文書,并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同時,向崔某某住址送達《責令交出車輛通知書》,要求其交出登記在某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的大貨車。
然而,崔某某收到通知后,既不履行還款義務,也拒不交出車輛,還于2023年7月擅自將貨車變賣,所得錢款被用于其他用途,完全無視生效判決。
因崔某某有能力執行卻故意逃避,導致申請人權益無法實現,其行為已涉嫌拒執罪。執行干警隨即收集固定證據,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崔某某被抓獲后,主動認錯,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支付了12萬元案款。
今年6月30日,檢察機關以崔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起公訴。7月3日,棗陽法院受理該案并依法審理。值得注意的是,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而此案正是新規施行后棗陽法院的首起判決。
根據新規,人民法院發現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執犯罪時,需制作案件移送函及執行情況說明,連同證據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本案中,崔某某變賣車輛規避執行的行為,恰好符合新規中“情節嚴重”的情形,法院據此將線索移交棗陽市公安局偵查。
最終,棗陽法院采納公訴機關意見,依法判處崔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官提醒,法律的威嚴不容挑釁,履行生效裁判是法定義務。任何規避、逃避、抗拒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切勿心存僥幸。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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