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送炭”救急?何時慎言“添花”?當醫生放下“無所不能”的執念,醫療才能真正回歸其神圣本質——不是技術的炫耀,而是對人類脆弱性的深切守護。
來源 | 醫脈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診老劉
當發生一個常見的術后并發癥引發的醫療糾紛后,大多數人是不是已經猜到了結局:大概率又需要醫生給予或多或少的賠償。
但這次最后出現了神反轉:由于患方律師的“迷之操作”,導致患方損失慘重!
案件回顧
患者男性,62歲,某年2月17日晚因跌倒到當地醫院治療,既往有高血壓、腦梗死病史。門診CT示:1.雙側基底節區及側腦室旁多發梗塞灶,部分軟化;2.輕度腦萎縮。
入院診斷為:暈厥和虛脫(暈厥查因);大腦中動脈瘤;高血壓病;多發性腦梗死;面部軟組織挫傷。
CTA示:1.擬右頂部薄層硬膜外血腫;2.右側頂額顳部薄層硬膜下積液;3.皮層下動脈硬化性腦病;4.雙側放射冠白質區及基底節區、雙側丘腦區、橋腦多發腔隙性腦梗塞,并局灶腦軟化;5.右頂骨線形骨折;6.左側頸內動脈近大腦前中動脈分叉處動脈瘤、雙側大腦后動脈P1P2段移行處較狹窄、必要時DSA進一步檢查;7.右側優勢型椎動脈。
3月5日,經患者及家屬簽署相關手術同意知情書后,醫方給患者實施腦血管造影(全腦血管造影術+動脈瘤栓塞術)+頸部脈支架經皮置入(左側頸內動脈支架植入)。術后患者出現左側顳頂葉大面積梗塞,考慮患者全麻術后動脈斑塊脫落導致大面積腦梗死。
次年1月29日,患者出院。出院診斷為:頸內動脈瘤(左側);頸內動脈狹窄(雙側);腦動脈粥樣硬化(雙側頸動脈、顱內多發斑塊形成);腦梗死(左側顳頂葉及右側丘腦急性梗死);創傷性硬膜外血腫(右頂部);顱骨骨折(右頂);多發性腦梗死;肺部感染(××克雷伯菌、產吲哚黃桿菌);面部軟組織挫傷;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
患方指出,患者不慎在女兒家二樓樓梯級處摔倒暈迷,經120求助,救護車將患者送至醫方就診并辦理住院。當患者符合出院條件時,醫生告知家屬患者患有腦動脈血管瘤,且告知家屬該病隨時有危及患者生命的可能,要為腦動脈血管瘤做安裝支架術。此手術需預付100000元,當預交100000元的次日,醫方以檢查為由騙患者上手術臺,對患者麻醉后行腦血管動脈瘤支架安裝術,長達9個小時。術后,經搶救50天,患者蘇醒后成為一個沒有知覺、不能走路、幾乎喪失大腦所有功能的植物人。
患方認為,醫方為收取動脈瘤栓塞手術費,對患者及家屬隱瞞病情、診斷及治療的知情權,擅自對患者實施動脈瘤栓塞手術導致損害后果。遂訴至法院,要求醫方賠償患者身體健康損害費160萬元,以及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254萬元。并追加醫方四名執業醫師作為共同被告。
案件鑒定
案件審理過程中,患方堅持主張本案為健康權糾紛,且不對案涉醫療行為申請醫療損害過錯司法鑒定。
法官在審理案件后指出,在本案中,患方主張醫院侵害了其權益,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符合案由規定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的特征。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患者以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請求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法院認為本案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屬于侵權糾紛的范疇。
患方作為權利主張方,需對醫方在診療活動中存在過錯及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但患方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及突發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法院已向患方釋明其需要承擔舉證責任,但患方放棄就案涉醫療行為申請醫療損害過錯司法鑒定的權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終,法院認為患方的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判決駁回患方的全需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9981元,由患方負擔。
一審判決下達后,患方不服,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并訴訟請求即上訴標的414萬余元。庭審過程中,患方堅持以健康權糾紛主張權利,認為患者現在的身體狀況足以證明不屬于醫療損害,堅持不申請醫療損害鑒定,申請對健康權鑒定即傷殘等級鑒定。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患方上訴請求于法無據,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二審案件受理費39981元,由患方負擔。
侵犯健康權與醫療損害有何區別?
在臨床中,本病例其實比較常見,一個擇期的神經介入手術,術后發生了常見的術后并發癥——腦梗死,造成患者成為植物人的損害后果。
根據既往的處理流程,患方委托律師起訴,法院委托三方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最終判定醫方過錯以及因果關系,最后給出賠償比例,法院依法判決。
但是,本案的律師好像不走尋常路,揪著“侵犯健康權不放”,不給患者進行傷殘鑒定,也不同意對醫療糾紛進行司法鑒定。
根據侵犯健康權的相關法條,侵犯健康權屬于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因過錯(如毆打、污染環境、銷售缺陷產品等)直接侵害他人身體機能或心理健康的正常狀態,與醫療行為無關。
而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因過錯(如誤診、手術失誤、用藥錯誤等)導致患者健康受損屬于特殊侵權責任,即醫療損害責任,這種侵權必須發生在醫療行為過程中。
為什么患方律師選擇了侵犯健康權作為案由,而不選擇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可能是因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需要患方全面舉證,不但要證明醫患雙方存在醫療關系及損害后果,還需要證明醫方診療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通常這種舉證行為需要通過醫療事故鑒定或司法鑒定來實現,為此患方需要等待很長時間并支付數萬元鑒定費。
通常訴訟策略是律師提供的,但也不排除患者家屬一意孤行。術業有專攻,這名律師顯然對于醫療訴訟比較陌生,硬剛法官,甚至在一審敗訴后,仍舊堅持不進行司法鑒定舉證,從而導致患方二審敗訴,讓患者家屬直接損失數萬元訴訟費和律師費。
對于醫療機構來說,這樣的律師可以算是處理醫療糾紛的“神助攻”了,但從本案件中,醫生還是需要汲取一些經驗與教訓。
在臨床中,哪些才是“優先級”?
“雪中送炭易,錦上添花難”,這句古語在醫療領域有著驚人的現實映射。
很多醫生面對疾病時,技術雄心常先于理性判斷:外科醫生想開刀,內科醫生想介入,仿佛治療本身已是目的。然而,當“積極治療”的沖動壓倒了“權衡利弊”的冷靜,醫學便可能從救贖滑向傷害。
為爭取手術機會,部分醫生在知情同意中過度強調“必要性”,將“可能獲益”描述為“必須行動”,對關鍵風險卻輕描淡寫,當知情同意淪為形式簽字而非風險共識,“尊重自主”便成了空談。很多家屬在術后患者發生意外時說,患者是被“騙”上手術臺的,其實手術并不是“必須”要做的。
就本案來說,對于患者進行介入手術的風險,醫方可能評估不足,也可能是選擇性忽視。患者為62歲高齡,既往有高血壓、多發性腦梗死病史,CTA已提示顱內多發動脈狹窄、動脈瘤及廣泛動脈粥樣硬化斑塊,屬于極高危栓塞風險人群。
但醫方在術前未充分評估斑塊穩定性(如是否易脫落)及腦血流代償能力(如側支循環狀態),尤其是對雙側頸內動脈狹窄+顱內多發斑塊的患者,直接選擇支架植入+動脈瘤栓塞的復合手術,可能因操作復雜、時間長、導管反復通過狹窄部位而增加斑塊脫落風險。
在權衡利弊選擇手術方案的過程中,醫方沒有猶豫地選擇了復雜的介入手術,但此病例患者左側頸內動脈瘤位于前中動脈分叉處,同時合并雙側頸動脈狹窄,需權衡動脈瘤破裂風險與介入操作風險。若動脈瘤未破裂且無癥狀,可優先處理狹窄(如分期手術或保守治療),但醫方選擇同期處理動脈瘤和狹窄,可能因操作復雜導致血栓事件(如術中斑塊脫落)。
對于疾病風險、手術風險和可能獲益,醫方都未充分告知家屬,還包括替代方案(如單純支架植入后觀察動脈瘤、藥物保守治療等)及分期手術的可能性。手術同意書雖已簽署,但未充分告知同期處理動脈瘤和狹窄的額外風險(如斑塊脫落導致大面積腦梗死的概率高于單純支架植入),可能會影響患者及家屬的決策。
這里強調,臨床上應以“雪中送炭”為優先級,即優先處理危及生命或功能的急癥,比如血管瘤患者因血管瘤破裂導致顱內血腫、神經損傷、偏癱失語,甚至意識不清,危及生命。這種情況下的介入治療就猶如雪中送炭,無論患者最終預后如何,家屬通常可以欣然接受。
但面對一個沒有癥狀、只是檢查中發現的血管瘤,采用有創性的治療去除可能潛在危險(血管瘤可能永遠不會破裂)。這種“錦上添花”的行為,一旦結局不佳,家屬通常接受不了這樣的人財兩空。
希波克拉底箴言中“首要之務是不可傷害”,正是對“錦上添花”沖動的永恒警示。在技術狂飆的時代,重拾對生命復雜性的敬畏,在進取與克制間尋回平衡。
醫學的真正高度,從不在于征服所有病灶,而在于以謙卑之心分辨:何時“送炭”救急?何時慎言“添花”?當醫生放下“無所不能”的執念,醫療才能真正回歸其神圣本質——不是技術的炫耀,而是對人類脆弱性的深切守護。
欄目顧問律師:
梁雨律師,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北京覓理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梁雨律師團隊專注于民商事法律訴訟、公司企業法律顧問,業務領域涵蓋股權投資、醫療糾紛、知識產權等,其豐富的執業經驗切實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為客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務。
本文事件來自于:中國裁判文書網
責編|Zelda
封面圖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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