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起訴了《華爾街日報》,以及該報的老板默多克和兩名記者,指控其誹謗,要求賠償100億美元。
這個案子,川普能贏嗎?或者說,他還能一直在最高法院贏下去嗎?這正是許多讀者關心的問題。畢竟,最高法院在近期的幾個裁決中,都支持了川普。
首先,我們來理清一下這個案子的來龍去脈。
當地時間7月17日,《華爾街日報》刊登了一則報道。報道稱:2003年,愛潑斯坦50歲生日時,他的時任女友馬克斯韋爾為其準備了一份畫冊作為禮物,收納了來自各位朋友的生日祝福,其中包括了川普親筆畫的一幅裸體女郎畫。
川普矢口否認,并在佛羅里達州一家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誹謗訴訟。
在任總統起訴一家報紙誹謗,在美國歷史上,或許也是頭一遭。
可能在許多人的認知中,總統想要扳倒一家媒體、一個老板、兩個名不見經傳的記者,完全就是手拿把掐的事情。
然而,在美國,事情遠沒有這么簡單。
川普與《華爾街日報》老板默多克
提到政治人物的誹謗案,就有一個繞不過去的最高法院判例,那就是“《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
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刊登了一則民權組織的廣告,廣告中批評了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縣警方的作為,其中并沒有提及警長沙利文的名字。但沙利文認為,《紐約時報》的相關報道,完全就是誹謗,而自己作為警長,對警方行動負有責任。因此,對警方的誹謗,也就是對他本人的誹謗。
根據阿拉巴馬州法律,當公職人員因公務而受誹謗時,不能直接提起訴訟,而是要先通知對方,要求對方撤回相關報道,如果對方不照做,才能提起誹謗訴訟。
沙利文給《紐約時報》寫了信,要求撤回報道,但遭到拒絕。于是,沙利文在州法庭提起了訴訟。
州法庭做出了有利于沙利文的判決,《紐約時報》需要向沙利文支付50萬美元的名譽損失,相當于現在的500余萬美元。1962年8月,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也維持了原判。
《紐約時報》是越想越氣,于是上訴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9比0的裁決,推翻了阿拉巴馬州法院的司法決定,沙利文敗訴。
最高法院認為:批評公職人員,是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核心權利,不受限制的民間思想交流,才能帶來人們所迫切需要的政治與社會變革。
判決書中寫道:自由地批評任何公共機構,是美國人民的一項特權,盡管有時候,這些批評有失公允……相較于少數政府官員的決定,通過多數人所參與的公共討論,更能容易得到正確答案……當下,美國社會的公共議題需要有一個開放的、不受限的、堅實的討論,因此,這些討論中,或許可以包含對公職人員激烈的、尖刻的、或者說是令人不快的批評……在自由討論中,有時候媒體的報道難免出錯,只要這些錯誤報道不是刻意為之(erroneous statements honestly made),不是出于“實際惡意(actual malice)”,否則,媒體的表達自由,就必須要予以保護,若非如此,表達自由權就將喪失呼吸空間,從而名存實亡。
該判決出爐后,“實際惡意”便成為了美國名譽訴訟案中的一個重要原則。
綜上,根據最高法院的先例判決,川普需要在法庭上做如下舉證:
1)《華爾街日報》有關他與愛潑斯坦的報道內容是虛假的;
2)《華爾街日報》與兩名記者明知道是虛假的,但還是基于對川普的“實際惡意”,而做了報道。
舉證工作是相當難的,尤其是第二點。
其實,川普一直以來就對“《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有意見。
他在最高法院內,也有支持者。
托馬斯大法官在近幾年來,就時常在其所撰寫的法庭文件中,要求重新評估“《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戈薩奇大法官也曾在2021年的一個案子中,對“《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表達了擔憂。
所以,也存在這樣一種可能性:川普訴華爾街日報的案子,經過兩次上訴后,來到了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又在終審判決中,推翻了“《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做出了有利于川普的判決。
此種可能性雖然很低,但也無法完全排除。畢竟,最高法院這幾年來,已經推翻了數個歷史上的重大判決。包括“羅伊訴韋德案”、“雪佛龍訴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案”等。
除了司法路徑外,原被告間也可能達成庭外和解。不過,《華爾街日報》的母公司也已經表示,他們對報道的準確性和嚴肅性非常有信心,將會積極應訴。
即使川普真能證明《華爾街日報》的相關報道不成立,能夠證明原告有“實際惡意”,他也不可能拿到100億美元的天價賠償,這一點,他肯定是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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