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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鄉土中國到城鄉中國:鄉城流動人口住房選擇變遷及其影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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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開澤

華東理工大學

社會與公共管理學院

副教授

從鄉土中國到城鄉中國:鄉城流動人口住房選擇變遷及其影響機制

來源 | 《社會學研究》2025年第3期

作者 | 吳開澤

責任編輯 |何鈞力

本文在經濟社會雙重轉型背景下構建“宏觀—中觀—微觀”多維度研究框架,研究鄉城流動人口住房選擇變遷及其影響機制。宏觀的經濟社會轉型、中觀的制度變遷與人口流動轉型、微觀的家庭訴求與經濟能力分別影響鄉城流動人口住房選擇的可能性、可及性和可為性。在鄉土中國向城鄉中國轉型進程中,中國城鄉社會發展經歷了鄉村工業化、工業城鎮化、土地城鎮化和人口城鎮化“兩階四段式”進程,鄉城流動人口的住房選擇經歷了回鄉建房、城租鄉建、城鄉梯度化住房和城鎮多元化住房的變遷。

一、引言

中國現代化的起步和發展是一個從“鄉土中國”向現代都市逐步發展的過程(費孝通,2016/2002:488),是經濟體制轉軌和社會結構轉型同時進行的過程,也是巨量農業轉移人口安居樂業實現市民化的過程(蔡昉,2001;李培林,2021)。中國的城鎮化也是在經濟社會雙重轉型驅動下的快速城鎮化,城鎮化發展道路是經濟和文化等多種因素相結合的產物(周飛舟等,2018)。一方面,經濟體制轉軌與社會結構轉型驅動中國城鎮化跨越式發展,吸引大量農業轉移人口向城市遷移(李培林,2022)。中國城鎮化的發展過程是農業經濟向工業經濟的一般轉型和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特殊體制轉型交織在一起的“雙重轉型”(辜勝阻等,2009)。國家的經濟發展策略和經濟體制選擇外生地決定著農民就業空間的容量,深刻地影響著普通勞動者及其家庭的經濟命運(周其仁,1997)。另一方面,鄉土社會和家庭文化形塑著人口城鎮化特征,影響農業轉移人口的流動空間與城市適應策略,為大規模人口在城鄉之間往返流動卻未帶來社會失序提供了有力解釋(楊典、向靜林,2022)。

住房不僅是居住空間,也是具有消費和投資功能的商品,住房權更是人類的一項基本權利(吳開澤,2019)。在以儒家倫理為基礎的傳統社會中,住房是家庭整體綿延傳承的重要物質載體,長期沒有住房的“家”則被視為一種不完整的、難以接受的生活狀態(許弘智,2025)。買房是居民最看重的項目化消費之一,體現儒家“成家立業”的價值觀,居民不論房價多高都要買房(王寧,2024)。住房還是大部分鄉城流動人口安居城市的核心問題,在城市擁有住房是“體面進城”和穩定居住的重要標志(夏柱智、賀雪峰,2017)。

中國過去三十多年高度依賴房地產拉動經濟增長,鄉城流動人口是支撐房地產發展的主要力量。隨著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變化,房地產和住房政策亟需調整優化。深入研究鄉城流動人口住房選擇變遷才能更好地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既有鄉城流動人口住房選擇研究主要采用微觀和靜態視角,本文在宏觀背景下構建多維度研究框架綜合考察鄉域流動人口的住房選擇變遷及其影響機制。

二、理論分析框架

鄉城流動人口住房選擇深受經濟社會雙重轉型的影響。經濟社會以及制度環境變化決定了制度變革的進程和方向,影響勞動力流動的未來趨勢(蔡昉,2001)。本文基于鄉土中國和城鄉中國的經典研究,在經濟社會雙重轉型背景下構建“宏觀—中觀—微觀”多維度研究框架,從縱向歷史維度綜合研究鄉城流動人口住房選擇變遷及其影響機制。鄉城流動人口是指在城鎮化發展進程中從農村流動到城鎮的人口,住房選擇主要指住房區位和住房類型選擇。

宏觀的經濟社會雙重轉型增強了住房選擇的可能性。中國的經濟模式轉軌是指從農業經濟向工業經濟的轉變(辜勝阻等,2009),社會結構轉型是指從農業社會、鄉村社會、傳統社會向工業社會、城鎮社會、現代社會轉變(李培林,2021)。經濟模式轉軌為鄉城流動人口提供了更多元的職業類型和謀生手段,增強了他們的財富累積能力和置業能力。社會轉型包括結構轉換、機制轉軌、利益調整和觀念轉變,呈現結構轉換與體制轉型同步進行、政府和市場的雙重啟動、城市化過程的雙向運動等特征(李培林,1992)。社會結構轉型擴展了鄉城流動人口在城鄉的住房區位選擇空間。中觀的制度變遷和人口流動轉型提升了住房選擇的可及性。國家的戶籍制度、土地制度、財稅制度和住房制度限定了鄉城流動人口住房選擇的機會和途徑,制度變遷提升了住房選擇的政策可及性。制度變遷形塑了人口流動模式,推動鄉城流動人口在職業選擇、生活方式和家鄉觀念等方面的轉型。制度變遷還影響鄉城流動人口落腳城鎮類型和流動距離,進而提升了住房選擇的空間可及性。微觀的家庭訴求與經濟能力內生影響住房選擇的可為性。從家庭文化維度來看,住房位于家庭責任倫理與家庭經濟安排的交匯點,擁有住房與“家”的安定和歸屬等生命體驗相聯系,中國家庭對擁有住房有著超越經濟層面的內在動力(許弘智,2025)。從家庭訴求來看,鄉城流動家庭有追求住房資產的經濟訴求,以及追求子女教育、婚房籌備和家庭團聚的社會訴求(吳開澤等,2024)。在不同層級城鎮房價的過濾作用下,鄉城流動家庭的經濟能力內生影響住房類型和區位選擇,形成不同階段的住房選擇模式。論文研究框架如圖1所示。


從經濟模式轉軌來看,改革開放早期中國在農業繁榮的基礎上推動鄉村工業化,工業化又促進了農業的繁榮和發展,形成工農互促的經濟模式(費孝通,1984a)。1992年以來,鄉鎮企業出于轉型升級的需要遷往城鎮(費孝通,1993),外資企業也加大在中國的投資,形成了工貿互促的經濟模式。1998年以來,中國以低成本勞動力優勢深度融入全球分工體系(劉守英、王一鴿,2018)。中國為應對席卷全球的經濟危機,通過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維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形成外貿投資拉動的經濟模式。2012年以來,國內外環境變化促使中國更加重視內需對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中國提出“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形成了外貿內需驅動的經濟模式。

從社會結構轉型來看,鄉土中國的鄉村人口占比在70%以上,城鎮中國的城鎮人口占比在70%以上(徐勇,2016),中國在2003—2010年從鄉土中國進入城鄉中國時期(劉守英、王一鴿,2018)。在城鄉社會變遷方面,中國具有“雙重城鎮化”的特殊性,在城市形態上不僅表現為城市的擴大和向鄉村的輻射,而且表現為鄉村自身的城鎮化(李培林,1992);在人口城鎮化方面表現為流動人口的異地城鎮化和農村人口的就地城鎮化(辜勝阻等,2009)。學者們提出了從工業城鎮化、土地城鎮化到人口城鎮化(周飛舟等,2018),以及從波動城鎮化、農村城鎮化、土地城鎮化到新型城鎮化等觀點(吳瑩,2019)。在社會轉型時期,人們的行為方式、生活方式、價值體系和遷移方式都發生明顯變化(李培林,1992)。

社會結構轉型和制度變遷影響人口流動模式。1978年以來,政府在消極應對農民進城的同時逐步放松農民在集鎮居住和經商等限制,推動了鄉鎮企業和小城鎮發展。1992年鄧小平南方談話強調加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步伐,國家隨后推動財稅制度和住房制度等經濟體制改革。1993年的分稅制改革重塑了地方政府與鄉鎮企業的關系,縣鄉鎮政府興辦鄉鎮企業的動力減弱,促使鄉鎮企業轉制和轉型升級(周飛舟等,2018)。1998年以后的住房和土地出讓制度改革使房地產成為支撐地方財政和經濟增長的重要手段(周飛舟,2010),政府逐步放寬非戶籍人口在城市的購房限制。國家基于城鄉融合和區域協調發展等多重考慮,推動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逐步放寬中小城市的落戶限制。2012年以后,國家政策轉向積極引導農業轉移人口的城鎮化。在制度變遷影響下,鄉城流動人口經歷了鄉村工業化階段“離土不離鄉”(費孝通,1984a)、工業城鎮化階段“離鄉不背井”、土地城鎮化階段“城鄉兩棲”(朱妍、李煜,2013),以及人口城鎮化階段新生代“進城不回鄉”四種流動模式(劉守英、王一鴿,2018)。

本文基于1992年鄧小平南方談話、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2012年提出新型城鎮化等重要時間節點,將中國城鄉社會發展劃分為“兩階四段式”進程。“兩階”指鄉土中國向城鄉中國的轉型,“四段”指以農促工的鄉村工業化(1992年及以前)、工貿互促的工業城鎮化(1992—1998年)、外貿投資拉動的土地城鎮化(1998—2012年),以及外貿內需雙循環驅動的人口城鎮化(2012年至今)。

本文的分析建立在各類統計年鑒和普查數據等宏觀數據,以及2011、2013、2015、2019、2021年中國社會綜合調查數據(Chinese Social Survey,簡稱CSS)等微觀調查數據之上。本文在CSS數據中保留地區類型為城區和鎮的樣本,且刪除了社區類型為農村的樣本。本文將鄉城流動人口操作化為調查時在16歲以上,居住地點為城鎮,農業戶籍或出生時為農業戶籍后來轉為城鎮戶籍的人口。研究顯示,鄉城流動人口的住房區位選擇從回鄉建房、城租鄉建,逐步過渡到城鄉梯度化住房和城鎮多元化住房模式,住房類型選擇從早期的自建住房為主逐步發展到購買商品住房為主(見圖2)。


三、鄉村工業化階段鄉城流動人口的住房選擇

改革開放以后,中國在城鄉二元制度下實行內生驅動為主的鄉村工業化,鄉鎮企業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大量農村勞動力到鄉鎮企業就業,推動集鎮和小城鎮復興,他們過著離土不離鄉的生活,仍將鄉村作為自己的歸屬。由于當時政府限制農民在城鎮購房,那些從經濟發展中獲益的農民回鄉建房,掀起了農村第一波建房高潮。

(一)以農促工:農業繁榮推動的鄉村工業化

改革開放以后,農村的包產到戶政策促進了農業生產的復蘇和農村集市的恢復,家庭工副業隨之興起,政府逐漸解除了農村自由經營小工商業的禁錮,為鄉鎮企業的崛起和繁榮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周其仁,1997;渠敬東等,2009)。當時受制于城市體制的鎖閉和國有工業體制的低效,農民參與工業化只能在鄉村突圍。得益于國家政策向農民開放利用集體土地搞工業的權利,鄉鎮企業得以崛起(劉守英、王一鴿,2018)。1980年實施的“分灶吃飯”財政包干體制也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地方政府發展鄉鎮企業的積極性(周飛舟,2006)。各地憑借自身的比較優勢發展鄉鎮企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發展模式。蘇南地區植根于農工相輔的歷史傳統出現了“離土不離鄉”的鄉村工業化模式(費孝通,1984a)。溫州基于經商傳統形成了以商代工、以工擴商的“小商品、大市場”模式(費孝通,1986)。珠三角地區得益于香港小企業向內地的擴散,產生了“前店后廠”的經營模式(費孝通,1996)。

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初是中國鄉鎮企業發展的黃金時代。1978—1993年,全國鄉鎮企業數從152.42萬個增長到2452.93萬個,其中1984年和1985年的增長率達到350.48%和101.55%(詳見圖3)。70%的鄉鎮企業分布在行政村所在地,12%分布在鄉鎮所在地,只有1%分布在縣城及周圍(辜勝阻,1994)。鄉鎮企業成為勞動力轉移的最重要渠道,有力推動了中國的城鎮化進程,也有效防止了困擾其他發展中國家的過度城市化問題(Yeh et al.,2015)。


(二)小城鎮復興:城鄉二元制度下的鄉村城鎮化

鄉村城鎮化是在城鄉二元制度約束下由鄉村工業化推動的就地城鎮化模式。小城鎮是在國家限制農民工進城,以及鄉村工業化和鄉鎮企業發展的基礎上出現和形成的一種新型社區(費孝通,1996)。改革開放初期,國家嚴格控制農村勞動力進城做工和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加上城市相當嚴峻的就業形勢,農民向城市遷移的通道尚未開啟,農民進城的沖動剛剛萌芽就迅速地被壓制下去(張海鵬,2019)。國家對農民進城的抑制造成了“工業化超前、城市化滯后”的現象。

隨著城鄉集市貿易的開放和發展,集鎮作為農村商業中心成為農民向城鎮流動的首選地,小城鎮因具有攔阻和蓄積人口流量的功能而得到國家的大力支持(費孝通,1996)。1984年1月,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農村工業適當集中于集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選若干集鎮進行試點,允許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的農民自理口糧到集鎮落戶”。1984—1986年國家推行“撤社建鄉”,放寬建制鎮的設置標準以促進小城鎮的興起,1978年全國有建制鎮2850個,1986年達到9755個,1990年達到11392個(武力,2002)。

小城鎮的發展還依靠鄉鎮企業和鄉村中各種非農產業的專業化、社會化和集中化(李培林,1992)。鄉鎮企業發展現代工業所需要的制造技術、管理知識和市場信息要從城市引進,所以靠近城市的鄉村比較容易發展鄉鎮工業(費孝通,1993)。鄉鎮工業生產對能源、倉儲、運輸和市場等條件的需求使其尋求農村中交通便利、易于集散的中心地帶,這使得傳統小城鎮得以復興和發展(費孝通,2016/1998:336)。新型小城鎮的形成和發展標志著農村城市化的開始,它沖破了原來只作為農副產品貿易場地的性質,逐步變成農民集體或個體興辦工廠、商店和服務業的中心(費孝通,1996)。小城鎮也從鄉村性的社區變成多種產業并存的、向著現代化城市轉變的過渡性社區(費孝通,1996)。

(三)離土不離鄉:村鎮之間的潮汐“擺動”

隨著鄉鎮企業和小城鎮的快速發展,農民以“離土不離鄉”的方式在村鎮之間潮汐“擺動”。1978—1992年,全國鄉鎮企業就業人數從2826.56萬人增長到10624.59萬人,其中1984和1985年分別增長61.01%和34.00%(詳見圖3)。鄉鎮企業地處鄉鎮和村莊,企業的勞動力主要依靠家里仍然有承包地的農民,這造就了奇特的“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的工業化和城鎮化方式(周飛舟等,2018)。1985—1990年,全國共有1909.81萬人由鄉流動到鎮,其中離土不離鄉的人口有1527.51萬人,占比為81.0%(丁金宏,1993)。以蘇錫常地區為例,1989—1992年蘇錫常的建制鎮數量從148個增加到237個,集鎮人口增加80萬人,每個建制鎮約增加9000人,建制鎮幾乎把農村入鎮的人口吸納了(費孝通,1996)。

由于鄉鎮企業的經營情況往往受國家政策的影響,農民工的收入與工作并不穩定,農民不愿輕易割斷他們與鄉土社會的傳統紐帶(馬戎,1988)。鄉土社會是一個生活很安定的社會,以農為生的人具有“安土重遷”的觀念,世代定居是常態,遷移是變態(費孝通,1998:7)。農民白天去鎮上或村里做工,晚上回村住宿,或短期單身寄宿在鎮上(費孝通,1984b)。1986年離土不離鄉的農民總數達到7000萬,他們絕大多數是村鎮之間“擺動人口”,“擺動”的距離大概是5~10公里,騎自行車往返時間在1小時以內(馬戎,1988)。鄉土社會中的人和土地有著強烈的情感聯系,農民潮汐擺動現象既是鄉村工業化的特征,也是傳統人地關系和鄉土關系的延續。擺動現象也是農民從傳統農業社會生活方式到城鎮生活方式的過渡,鄉鎮企業推動形成了新的城鄉互聯互通關系。

(四)回鄉建房:城鎮限制下的住房選擇

在中國“家本位”文化傳統的影響下,人們對于“家”的延續非常執著,住房成為家庭綿延的重要根基(許弘智,2025)。國家的經濟體制和城鄉政策限定了農民的住房選擇空間。國家通過戶籍制度、口糧制度和勞動就業制度對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和流動進行人為限制,牢牢地將農民捆在土地上(中國農村發展問題研究組,1986)。農民工職業和身份兩種轉變的分離是城鎮有限開放、宏觀控制人口遷移的結果,是鄉村人口轉變的一種過渡形態(馬俠,1990)。農民在集鎮落戶的一個前提條件是必須在集鎮有固定住所,但農民在城鎮建房的約束甚嚴且無權購買城鎮住房(馬戎,1988)。因此,盡管政府允許農民在非戶籍登記地點找工作,但真正遷到鎮上居住并落戶的農民數量很小。

在城鎮限制和農村宅基地管理寬松等因素的影響下,農民回鄉建房的熱情隨著收入提高而高漲。農民的“建屋熱”不僅是解決居住問題的需要,而且是為了滿足家庭副業生產投資和“實物儲存”等方面的需求,這部分農民受傳統心理影響,要把收入變成不動產才放心,這構成了新建住房的一種動力(費孝通,2016/1984:214)。農民在人均收入三百元時開始改造住房,人均收入四百元時開始拆舊房、造新房,人均收入六百元時開始造兩層小樓(費孝通,1984b)。農民在小城鎮建設的住房往往是生產經營和居住的統一體,設攤經商、辦廠生產和出外供銷等商品經濟的環節有機地結合于各個家庭之中(費孝通,1986)。

20世紀80年代既是鄉鎮企業和小城鎮的快速發展期,也是農村第一個新建房屋的高潮期,農村新建房屋數量與鄉鎮企業及其就業人數呈現相同的增長趨勢。1980—1989年中國農村每戶家庭新建房屋間0.27間,其中1983和1985年大于0.30間(詳見圖3)。CSS數據顯示,鄉城流動人口住房選擇具有明顯的階段性特征。鄉村工業化階段鄉城流動人口回鄉建房數量明顯增長,在建制鎮以上城鎮購房數量極為有限,回鄉建房是最主要的住房區位選擇方式,自建住房是最主要的住房類型選擇方式(詳見圖2)。

四、工業城鎮化階段鄉城流動人口的住房選擇

1992年以來,對外開放和分稅制改革使中國形成工貿互促的經濟發展模式。分稅制改革推動地方政府通過改善營商環境等方式吸引各種投資,鄉鎮企業的轉型升級推動農村的工業和人口向城鎮集中,繼而促進了小城鎮的崛起。在城鎮有限開放的背景下,鄉城流動人口形成了“城租鄉建”住房選擇模式。

(一)工貿互促:工業城鎮化與外貿快速發展

1992年以來,改革開放推動對外貿易快速發展,分稅制改革重塑了政企關系并推動鄉鎮企業轉制,中國形成外貿驅動的沿海工業化和鄉鎮企業轉型升級推動的工業城鎮化相互促進的模式。1993年的分稅制改革將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三大類,其中規模最大的企業增值稅被劃分為共享稅。分稅制改革改變了央地稅收比重,1993—1994年地方財政收入占比從接近80%下降到45%左右,地方財政支出比重升至70%以上(周飛舟,2006)。

分稅制重塑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企業經營上的權責關系。由于中央不分擔企業經營和破產的風險,地方政府經營企業的收益減小而風險加大了(孫秀林、周飛舟,2013)。鄉鎮企業不再是縣鄉鎮政府可以依賴的稅收來源,但鄉鎮企業經營不佳導致的銀行呆壞賬正在變成縣鄉鎮政府的沉重負擔(渠敬東等,2009)。鄉鎮企業被關閉或者轉賣,到20世紀90年代末幾乎都轉制成了私營企業(周飛舟,2006)。鄉鎮企業也積極向現代工業轉型發展,開始遷往工商業較發達的城鎮(費孝通,1993)。地方政府則通過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廉價工業用地等措施吸引央企和外企等各類投資。在外資推動下,沿海地區短時間內從農業經濟向出口導向型工業經濟轉型,并與世界經濟緊密融合(Sit & Yang,1997)。

(二)小城鎮崛起:工業與財稅驅動下的城鎮化

地方政府通過建設小城鎮和經濟開發區來推進城鎮化,通過農民提供廉價的勞動力和土地等鄉村資源來支持工業化(武力,2007)。1992—1994年全國開展撤區擴鎮并鄉,全國新增加4247個建制鎮(武力,2002)。1988年《土地管理法》修訂以后,全國城鎮的集體土地必須通過征收才能進入一級市場,縣鄉鎮政府壟斷了小城鎮建設用地供應。地方政府在財政與稅收激勵下以低價甚至零成本供應土地,大規模推行園區工業化,全國范圍內發生“開發區熱”(劉守英、王一鴿,2018)。國家對“開發區熱”進行整治以后,一些地方提出“以地生財、以地興鎮”的口號,縣鄉鎮政府通過農村土地非農化獲取土地增值收益。在工業發展與財稅激勵的驅動下,工業和鄉鎮企業向城鎮和園區遷移,人口和經濟也向小城鎮集中。1997年全國小城鎮達到1.82萬個,有100多萬個鄉鎮企業聚集在各類工業園區和小城鎮里(武力,2007)。

(三)離鄉不背井:鄉土聯結為特征的鄉城遷移

鄉鎮企業和第三產業發展、農民進城謀生是工業城鎮化階段的重要趨勢(李培林,1992)。農民以鄉鎮企業為就業目的地的就地轉移,形成了改革開放以來第一次鄉城流動浪潮(辜勝阻等,2009)。1992年后全國十多個省先后試行“藍印戶口”,即本地進城農民或外來人員在城鎮繳納“增容費”或購買商品住房后能獲得加蓋藍色印章的戶口憑證(劉祖云、胡蓉,2005)。由于“城市化抑制”在小城鎮一級松動,農村勞動力先在小城鎮積聚。1997年國務院轉批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提出允許已經在小城鎮合法穩定就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農村人口在小城鎮辦理城鎮常住戶口,許多小城市基本放開了戶籍限制,不少大中城市也放松了外地人口進入本市的限制(武力,2007)。隨著進入大中城市的制度性限制松動,鄉鎮企業和小城鎮的相對吸引力減弱,城市化逐漸成為容納農村勞動力流動和就業的主要方向(張海鵬,2019)。1993年跨省流動打工的有6000多萬人(“外來農民工”課題組,1995),1994年全國有5000萬農民工在縣城和縣城以上的城市就業(周其仁,1997)。

小城鎮是鄉鎮人員、貨物和信息的關鍵樞紐,也是城市工業產品向農村的擴散地,因而成為傳統農業社會與現代工業社會的重要交匯點。小城鎮使鄉村與現代性充分接觸,使走出鄉村的人與鄉村維系著有機聯系,因此工業城鎮化推動的鄉城遷移具有明顯的鄉土聯結特征。鄉土社會強調“落腳于土”與“葉落歸根”,老一代農民工對土地有割舍不掉的感情,他們不會輕易失去承包土地,也不輕易離開鄉土或“故土”,即便離開了也通常努力希求歸來(劉守英、王一鴿,2018)。1994年珠三角調查顯示,83.6%的農民工由家里其他成員耕種責任田,72.4%的農民工明確表示不打算長期留在務工地(“外來農民工”課題組,1995)。

(四)城租鄉建:城鎮有限開放下的住房選擇

在安土重遷文化傳統下,鄉城流動人口對土地的依戀轉變為對住房的執念。住房是中國人生活的核心問題,建房或買房是儒家注重家庭價值的消費實踐(王寧,2024),這些住房大多是為子女結婚準備的(周飛舟等,2018)。由于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仍頑固存在,鄉城流動人口的住房選擇受到收入水平和戶籍制度的雙重限制。20世紀90年代,國家支持房地產業發展,鼓勵居民購房,但只有個體戶和私營企業主等收入較高者有能力購房(吳開澤,2017)。鄉城流動人口主要居住集體宿舍或租賃城鄉結合部的農民房,在城鎮的居住區域從中心城區向邊緣地區擴散。1994年珠三角調查顯示,農民工居住單位宿舍的占82.9%,借住在親友家的占1.3%,租房居住的占15.8%(“外來農民工”課題組,1995)。1997年中國農民工由單位提供集體宿舍的占68.7%,租用私房的占19.6%,居住臨時工棚的占11.7%。1986—1997年,上海流動人口居住在城鄉結合部和遠郊區的比例從62.4%上升到76%(吳維平、王漢生,2002)。

大部分鄉城流動人口的工資通常在支付完房租之后所剩無幾,他們主要是寄錢回村、建房成家(劉守英、王一鴿,2018)。在城鎮有限開放的環境下,他們大多選擇在集鎮和農村建房。圖2顯示,鄉城流動人口的住房區位選擇仍以回鄉建房為主,農村建房數量整體上呈波動式增長趨勢,建制鎮購房、地/縣級市城區和縣城購房(簡稱縣城購房)數量也有所增長,農村建房數量高于建制鎮及縣城以上層級城市購房數量;從住房類型來看,鄉城流動人口購買商品住房的數量有所增長,但自建住房數量持續增長且仍是最主要的住房類型。

五、土地城鎮化階段鄉城流動人口的住房選擇

1998年以后,中國繼續深化住房和土地等領域的改革,形成外貿投資拉動的土地城鎮化模式。中國以大規模廉價勞動力的優勢深度融入全球分工體系,沿海城市的勞動密集型制造業蓬勃發展并吸引大量農村勞動力就業。三位一體的土地城鎮化模式推動城市快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地產開發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驅動力。住房選擇的制度限制性因素減弱,政策引導性因素和不同層級城市梯度房價的影響顯現,鄉城流動人口形成了城鄉梯度化住房選擇模式。

(一)外貿投資拉動:沿海工業化和大規模建設投資

1998年以后,中國憑借大規模廉價勞動力的優勢深度融入全球分工與貿易體系,外資和港澳臺企業踴躍在沿海城市進行工業投資,中國迅速崛起為“世界工廠”。隨著沿海地區和城市權利的逐漸開放,中國形成了國企、外資和民營多種市場主體共同發展格局(劉守英、王一鴿,2018)。中國繼續對城鎮住房、土地和財稅等重要領域進行改革,推動形成了外貿投資拉動的增長方式。1998年國務院提出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2003年房地產業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2004年國土資源部要求所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拍掛”方式出讓,地方政府壟斷了城市建設用地供應(吳開澤,2019)。土地出讓收入成為彌補地方公共財力不足的主要來源,土地經營成為城市建設資金籌集的重要渠道,城市進入了以地生財的土地城鎮化階段(周飛舟等,2018)。2002年的所得稅分享改革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由地方稅變為共享稅種,強化了地方政府對營業稅的倚重(周飛舟,2006)。由于建筑業是營業稅的第一大戶,地方政府通過發展建筑業來尋求新的財源,進而催生了“經營城市”模式(孫秀林、周飛舟,2013)。2008年底,中國政府為應對席卷全球的經濟危機啟動以拉動內需為主的改革,出臺了“四萬億”的經濟投資計劃,由此帶動地方政府十幾萬億的投資(周飛舟、王紹琛,2015)。

(二)城鎮擴容:土地財政推動下的快速城鎮化

土地財政是驅動城市擴容和城市蔓延的“助燃劑”。地方政府通過土地財政和土地金融推動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規模的迅速擴大,形成了“土地—財政—金融”三位一體的土地城鎮化模式(周飛舟、王紹琛,2015)。地方政府以最大化財政收入為目標,一方面通過協議出讓方式低價出讓工業土地以招商引資和擴大稅基,另一方面通過限制商住用地供應并以“招拍掛”制度最大化土地出讓收入(陶然等,2009)。“中國制造”的競爭優勢從改革開放初期以廉價勞動力為基礎的工業化轉變為以廉價土地為基礎的城鎮化(周飛舟、王紹琛,2015)。土地征用、土地開發以及由此帶動的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的興盛是這個階段城市擴張與城鎮化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周飛舟,2010)。

三位一體的土地城鎮化助推中國城市進入了歷史上建設速度最快、景觀最為繁榮的歷史時期(周飛舟等,2018)。在政府直接運作下,中國通過城市擴展、建設新區和新城、舊城改造等方式,推動城鎮化高速發展(李強等,2012)。1996—2007年,城市和建制鎮居民點用地年均增長3.66%,農村居民點用地年均增長0.12%(李裕瑞等,2010)。這種以城市化為核心動力帶動的增長模式為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開辟了嶄新的發展道路,帶來了規模巨大的財富,使東部地區的城市生活進入了與一些發達國家相媲美的階段(渠敬東等,2009)。

(三)城鄉兩棲:城鄉聯結的大規模鄉城遷移

隨著外向型經濟的快速發展,沿海地區散布著無數工廠,提供了數百萬個就業機會(Liang,2016)。這些勞動密集型、低技能的制造業吸引了大量農村人口向沿海城市遷移,形成了“孔雀東南飛”現象(Sit & Yang,1997)。梁在(Liang,2016)將這種長距離和跨地區遷移稱為中國的第一次流動轉型,它使中國農民能夠參與全球生產鏈中的制造業。2000年中國流動人口總數達1.44億,其中跨省份流動人口4242萬,從鄉村流出人口為8840萬人,占總流動人口的62%(劉守英、王一鴿,2018)。2009年全國外出農民工總量為1.45億人,其中跨省流動農民工占51.2%,東部地區吸納了62.5%的外出農民工。

2005年以來,中國政府著手推進城鄉融合和區域協調發展,出臺推進新農村建設的系列文件以推動農村發展、解決城鄉發展不平衡問題。中國還提出通過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引導相關產業向中西部轉移、積極穩妥地發展小城鎮等措施以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逐步解決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農民工的戶籍問題。但在全國絕大多數的大中城市中,戶籍仍然是主要的制度屏障,長期戶籍制度塑造的農民生活預期和生活目標并未因短暫的戶籍制度改革而發生變化(李強,2003)。農民工表現為“半城市化”特征,即盡管他們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但城市只把他們當作經濟活動者(王春光,2006)。農民工未能獲得在城市長期居住的權利,他們在城市工作的權利也是不明確的,以致工作與居住都是不穩定的(蔡昉,2001)。大量農民工形成了外出打工掙錢、子女留守鄉村的家庭分離模式。

老一代農民工進城是對利益反復權衡的理性選擇,他們表現為進城又返鄉的流動特征,形成了依賴城市的市場和技術來獲取經濟回報、賺錢以便榮歸故里的“兩棲化”發展道路(朱妍、李煜,2013)。社會變遷常發生在舊有社會結構不能應對新環境的時候(費孝通,1998:77)。大量農民工聚集到沿海城市,遙遠的鄉村通過外出務工這一紐帶與沿海城市產生了經濟聯系。外出務工也對傳統社會關系和鄉土關系產生了深遠影響,由于外向型經濟與家鄉農業幾乎沒有內在聯系,農民工在遠離鄉土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鄉土關系。中國的城鄉關系由根植于土的鄉土中國,轉變為鄉村變故鄉、城鄉互動的城鄉中國(劉守英、王一鴿,2018)。

(四)城鄉梯度化住房:房價過濾下階梯式住房選擇

擁有住房是一種建立于家庭穩定延續的責任倫理基礎之上的家計模式(許弘智,2025),鄉城流動人口在城鎮化進程中對住房選擇進行不同程度的調適。隨著城鎮戶籍和住房等制度性限制逐步放松,城鄉發展政策等政策引導性因素、不同層級城市的房價等市場性因素、家庭文化和經濟能力等家庭因素成為影響鄉城流動人口住房選擇的重要因素。由于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地產開發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驅動力,引導農民工到城鎮購房成為政府拉動內需的重要策略。政府通過撤點并校等方式將城鄉公共資源向城鎮傾斜,同時通過對城鎮購房的倡導和補貼引導農民工到城鎮購房。“六普”數據顯示中國有近1億兒童受到移民潮的影響,其中有1500萬是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兒童(Liang,2016)。鄉城流動兒童在城市得不到公平的教育機會,在入學方面遭受不利影響,入學率低于城市當地兒童和農村戶籍兒童(Wu & Zhang,2015)。“養育出色的孩子”支撐著中國城鎮化中外出農民工的基本意識,他們努力到城鎮購房以使子女能到城鎮上學 (周飛舟等,2018)。此外,以城鎮住房為關鍵因素的婚姻交換、村莊內部愈演愈烈的攀比等因素也推動農民工到城鎮購房(劉燕等,2015)。鄉城流動人口在流入地城市以租賃住房為主,在流出地沿著城鄉層級鏈條階梯式購(建)房,形成了城鄉梯度化住房選擇模式。

在土地城鎮化階段,城鎮房價按城鎮層級梯次增長,高層級城市房價增長更快、房價更高,房價成為鄉城流動人口定居城市的主要斥力因素。1999—2012年,全國城市、31個大城市和一線城市的房價分別上漲1.92倍、2.64倍和2.91倍。高房價使得鄉城流動人口難以在大中城市購房,他們往往租賃最差的住房以盡可能降低在城市的居住成本,呈現為居住邊緣化、生活“孤島化”和社會認同“內卷化”(王春光,2006)。2009年全國外出農民工中居住單位宿舍占33.9%、居住工地工棚和工作場所占17.9%、租房居住占34.6%、在務工地購房僅有0.8%。為了兼顧工作和租房機會,鄉城流動人口以地緣或血緣為紐帶,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等城市邊緣地帶形成集中居住地(吳維平、王漢生,2002)。

由于不同層級城鎮的房價存在梯度差異,鄉城流動人口憑借經濟能力沿著農村—建制鎮—縣城及以上城市的城鄉層級鏈條階梯式購(建)房。1998—2012年城鄉住房竣工面積數據顯示,農村住宅竣工面積呈現先降后升趨勢,2007—2009年是農村第二個建房高潮期;鄉住宅呈平穩下降趨勢,建制鎮住宅呈波動增長趨勢,商品住宅呈快速增長趨勢。1999—2012年,農村住宅、鄉住宅、建制鎮住宅和商品住宅竣工面積年均增長率分別為1.0%、-4.6%、3.9%和12.2%(詳見圖4)。

由圖2可知,1998—2003年鄉城流動人口住房區位選擇仍以回鄉建房為主,縣城購房數量快速上升。2003—2010年以后回鄉建房的數量仍保持高位,縣城購房數量超過回鄉建房數量,建制鎮和省會以上城市購房數量也呈現快速增長趨勢。2010年以后回鄉建房數量快速下滑,建制鎮購房數量基本接近回鄉建房數量,縣城購房成為最重要的住房區位選擇。住房類型選擇情況顯示,1998—2012年自建住房數量呈現“M”型增長趨勢,2000年和2008年是兩個峰值年份,2009—2012年自建房數量下降但仍保持較高的水平。1998—2012年購買商品住房數量整體上呈快速增長趨勢,2006年超過自建住房數量,小產權房也呈穩定增長趨勢。以上宏觀和微觀數據表明,土地城鎮化階段鄉城流動人口的住房類型選擇從自建住房為主過渡到以購買商品住房為主;住房區位選擇上表現為沿著城鄉層級鏈條階梯式購房。盡管回鄉建房仍然是重要的住房選擇,但建制鎮購房、縣城購房成為越來越重要的住房區位選擇。


六、人口城鎮化階段鄉城流動人口的住房選擇

2012年以來,中國提出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政府通過降低落戶門檻、擴大住房保障覆蓋面等方式積極引導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隨著三位一體的土地城鎮化模式在全國擴展,各地大力發展中心城市和城區,積極引導鄉城流動人口到城區和縣城購房。新生代成為鄉城流動人口的主體,他們具有進城不回鄉的特征。在政策引導和房價過濾等因素影響下,鄉城流動人口形成了城鎮多元化住房模式。

(一)外貿內需驅動:鄉城流動人口市民化與雙循環發展

中國在全球化時代深度融入世界經濟,人口流動同時受到全球經濟波動和國內政策的雙重影響。在勞動力和土地成本提升等因素影響下,沿海城市加快產業升級步伐,將勞動密集型產業逐步向中西部和欠發達地區轉移。2012年以后,國家政策從消極應對農民進城轉向了積極引導農民實現“城鎮化”和“市民化”。2014年,中國提出“三個1億人”戰略,包括促進約1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引導約1億人在中西部地區就近城鎮化。2015年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允許農業轉移人口在就業地落戶,使他們形成在就業地買房或長期租房的預期和需求,同時要求建立購租并舉的住房制度。2018年美國發動貿易戰后,中國面臨更嚴峻的外貿環境,國家更加重視內需對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并于2020年提出構建國內國際雙循環的新發展格局。

(二)城鎮梯級發展:城鎮資源集聚下的城鎮化

在人口城鎮化階段,以城市為中心、以土地為核心的城鎮化戰略進一步強化,城市依地方政府的行政級別形成了梯次發展格局。國家政策具有明顯的城市中心主義傾向,優先考慮城市的發展,城市中心主義的極端表現是城區中心主義,即地方政府把發展權集中在城區及其開發區(熊萬勝、袁中華,2021)。地方政府在用地指標、財政和公共資源投入等方面采取偏向城市的方式,城市優先獲得各種發展資源(周飛舟、王紹琛,2015)。縣級和地級城市經歷了一輪快速且規模宏大的土地城鎮化歷程(白美妃,2021)。

(三)進城不回鄉:鄉城流動人口的層級分流與沉淀

在人口城鎮化階段,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成為鄉城流動人口的主體,新生代和老一代在流動方式和職業選擇等方面存在明顯的世代差異。2013年,新生代農民工占全國農民工總量的46.6%,新生代中87.3%的人沒有從事過任何農業生產勞動,80.3%的人選擇外出就業;33%的人受教育程度在高中及以上,比老一代高19.2個百分點;初次外出的平均年齡為21.7歲,比老一代低14.2歲。他們傾向于與配偶一起遷移到城市,在城市地區消費更多,寄回家的錢更少,他們努力減低家庭分離對子代教育的傷害(劉守英、王一鴿,2018)。在制造業收入高于生活服務業的背景下,他們為了照顧家庭在就業選擇上出現了“去工業化”與“去制造業”的趨勢(魏萬青,2021)。

鄉城流動人口的世代轉換推動流動轉型,他們的“落地”按城市等級呈現“層級分流”的特征(周飛舟等,2018)。較高學歷的新生代毫不猶豫地選擇進城,如果沿海地區的城市生活成本大幅攀升,他們就繼續在省內市縣謀求城市非農就業機會(紀競垚、劉守英,2019)。鄉城流動人口的返鄉深受國家政策和家庭理性選擇等多重影響,呈現“層級沉淀”(周飛舟等,2018)。由于大城市高昂的居住成本和日趨嚴格的城市管理,大部分農民工始終處于流動狀態而不能“落地”(周飛舟、王紹琛,2015)。但越來越多的新生代農民工有更強烈的意愿留在城市,他們不把回到農村作為未來的選擇。新生代回鄉也是到本地中小城市和小城鎮,他們可能是中國歷史上最大規模的一批離開村莊的人群,他們的進城不回鄉正在令鄉土變為“故土”(紀競垚、劉守英,2019)。

(四)城鎮多元化住房:租購并舉與階梯式購房

鄉城流動人口的流動轉型形塑了新的居住需求,推動住房選擇模式轉變。新生代鄉城流動人口的城鎮化取向更為明顯,他們更多選擇出村進城買房,把資本和家庭都留在城市(劉守英、王一鴿,2018)。新生代對家庭團聚和安居樂業的訴求更為強烈,他們希望可以自由選擇居所或擁有自有住房,而不是居住在單位宿舍等臨時居所(Liang,2016)。新生代的住房選擇持續受教育醫療等資源向城鎮集聚的拉力、城鎮房價的斥力等因素的影響,中國獨特的家庭文化和代際關系是他們得以承受高昂房價的文化根源(楊典、向靜林,2022)。鄉城流動人口以多元化住房選擇模式化解市民化難題,即在流入地城市以租購并舉的方式落地安居,在流出地沿著城鎮層級鏈條以階梯式購房的方式實現居住城鎮化。

在人口城鎮化階段,各層級城市房價的梯次增長趨勢更為明顯,高層級城市房價上漲更快,購房更為困難。鄉城流動人口在房價和住房政策上面臨一種“時間累積性”的排斥,在住房獲取中處于弱勢地位(方長春,2020)。在房價的過濾作用下,鄉城流動人口的住房區位也具有“層級沉淀”的特征,只有少部分高收入者能在大中城市購房。國家逐漸將大中城市住房保障的重點轉向新市民和青年人,提出要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2018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在進城農民工中,租房和單位提供住房的占74.2%,購房的占19%,其中購買商品住房的占17.4%,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占2.9%。鄉城流動人口形成了多元化居住模式,其中在流入地以家庭團聚形式購房的比例為15%,在流入地以家庭團聚形式租房的比例為37%(吳開澤等,2024)。

在流出地,縣級政府通過縣域城鎮化戰略集中了全縣優質的教育和醫療等公共服務資源,鄉鎮與縣城的教育和醫療差距進一步拉大,這促使鄉城流動人口在縣城購房以獲得相對優質的教育資源,全國普遍出現了農民到縣城購房、向縣城集聚的現象。圖4顯示,2012年以后農村住宅竣工面積持續下降并于2016年被商品住房竣工面積超越,建制鎮住宅竣工面積整體上呈穩定增長趨勢,這反映了鄉城流動人口階梯式購房的趨勢。由圖2可見,人口城鎮化階段鄉城流動人口選擇不同區位住房的數量均呈現下降趨勢,回鄉建房數量下降得最為迅速,建制鎮購房數量接近農村建房數量,縣城購房成為最主要的住房區位選擇。鄉城流動人口選擇不同類型住房的數量也呈下降趨勢,自建住房數量自2010年起就快速下降,購買商品住房成為最重要的住房類型選擇。

七、結論與討論

本文在經濟社會雙重轉型背景下構建“宏觀—中觀—微觀”多維度研究框架,基于宏觀和微觀數據綜合研究鄉城流動人口的住房選擇變遷及其影響機制。鄉城流動人口住房選擇變遷是經濟社會雙重轉型等宏觀因素,制度變遷和人口流動轉型等中觀因素,以及家庭訴求和經濟能力等微觀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經濟社會雙重轉型通過提供更多元的職業類型和更廣闊的住房選擇空間,增強了鄉城流動人口住房選擇的可能性;制度變遷和人口流動轉型提升了住房選擇的政策可及性和空間可及性;家庭訴求和經濟能力內生影響住房選擇的可為性。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從根植于土的鄉土中國逐步轉變為城鄉互動的城鄉中國。城鄉社會發展經歷了農業繁榮基礎上以工促農的鄉村工業化,鄉鎮企業轉型升級和外貿發展背景下工貿互促的工業城鎮化,沿海工業化和大規模投資共同拉動的土地城鎮化,以及外貿內需雙循環驅動的人口城鎮化四個階段,形成了中國特色的“兩階四段式”城鄉發展模式。從中觀層面來看,國家對戶籍、土地、財稅和住房等領域進行改革,政府對鄉城流動人口的政策經歷了從限制、逐步放開到積極引導市民化的變遷。制度變遷推動中國的人口流動轉型,鄉城流動人口經歷了老一代離土不離鄉、離鄉不背井、城鄉兩棲,以及新生代進城不回鄉的變遷。鄉城流動人口住房選擇的制度限制性因素的影響減弱,政策引導性因素、市場性因素、家庭因素的影響增強。鄉城流動人口經歷了鄉村工業化階段的回鄉建房,工業城鎮化階段的城租鄉建,土地城鎮化階段的城鄉階梯化住房,以及人口城鎮化階段的城鎮多元化住房選擇模式的變遷。

鄉城流動人口在不同階段的住房選擇體現了競爭邏輯和底層邏輯,反映了中國人的生存韌性與生活智慧。鄉城流動人口努力在流入城市或家鄉城鎮購房安居,反之則在老家建房讓自己“有退路”,形成了進退有據的“鏈式城鎮化”(吳開澤等,2024)。鄉城流動人口在階梯式購房的同時保留農村的土地與宅基地,他們形成了在大中城市就業、在縣城置業、在鄉村留地的分布式生計模式,這種“兩棲”或“三棲”的城鄉關系具備了城鄉融合的特質。鄉城流動人口高度依賴大中城市提供的就業機會和生計來源,家庭生計和家庭團聚是人口城鎮化面臨的主要難題。由于農村住房不具備完整產權,鄉城流動人口多年勞動所得建設的住房難以形成有效資產。鄉城流動人口在小城鎮和縣城購房耗用了大部分收入,還往往背負著貸款或債務,隨著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發生變化,這些住房的保值和交易都面臨困難,鄉城流動人口有可能陷入“不穩定城鎮化”。

長期以來,鄉城流動人口是房地產發展的主要支撐力量。本文的數據分析顯示,2018年以后不同類型城鎮的住房竣工面積和購房數量均明顯下降,2022年農村住房竣工面積處于1985年以來的最低值。隨著中國進入老齡化和城鎮化成熟階段,人口流動趨勢和住房需求將發生深刻變化,中國有可能進入一個較低消費欲望的社會。這些新變化既關乎鄉城流動人口的家庭財富變動和城鄉社會結構變化,又關乎小城鎮和鄉村的命運,還關乎房地產發展新模式的構建和城鎮住房制度的優化完善。這些新趨勢和新問題亟待深入研究,這既可以擴展費孝通等學者開創的中國城鄉發展道路研究,也是揭示中國式現代化和中國社會發展運行邏輯的重要研究切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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