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傾倒,戴上手銬! 近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 快 速 查處一起非法傾倒建筑垃圾案件, 依法對違法人員 劉某 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據辦案民警介紹,2025年7月18日,蜀山分局接到城管部門移交線索,有人違規傾倒建筑垃圾。
接到線索后,蜀山分局井崗派出所民警迅速展開調查,發現傾倒點位于蜀山區環湖大道邊,垃圾堆積量為5.5立方米。該處位置位于董鋪水庫飲用水二級保護區范圍內,不僅破壞市容,還會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經過摸排走訪,劉某(男,44歲,渣土車司機)有作案嫌疑。經調查,劉某本應將建筑垃圾運送至正規處理點,但為節省開支,私自將建筑垃圾傾倒在此處。在確鑿證據面前,劉某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公安機關依法對劉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處罰。
目前,違規傾倒的垃圾已由環衛部門清理處置,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日前,《關于辦理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適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聯合印發,旨在依法嚴厲打擊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城市環境整潔與生態安全。
《意見》明確了適用范圍,針對擅自對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進行傾倒、堆放、丟棄、遺撒的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進行處理。
該條款指出,有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且造成嚴重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將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來源 | 合肥警方
審核 | 朱琛琛 責編 | 吳亞曉岳 編輯 | 張靜 李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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