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學事件,現在出現了一個值得深思的地方,就是大學的公告送達行為,到底有沒有侵犯學生隱私權,現在網上對李同學的負面評論是否是大學的責任。
現在有不少人認為,大學的公告送達行為侵犯了李同學的隱私權,把現在網上對李同學的負面評論歸咎于大學。還有的人因此而惡語攻擊大學。
平心而論,李同學現在遭受了潮水般的負面評論,確實有點可憐,但是客觀分析一下,我認為這個責任怪不到大學頭上。所以,在這里我要反駁三個典型的謬論。
上面是第一個
此人說,本案中,對于李同學的處分決定涉及到私人生活,具有高度隱私性,學校未經李同學同意,將處分決定發在學校官網上,而且具其全名,導致媒體轉載報道,形成輿論風暴,該行為違反《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
此人還說,“公告沒有必要性,亦未取得權利人同意”。
我先把他說的《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的第十條和第二十七條出示一下:
對于此人觀點,我認為:
第一,大學的公告里沒有一個字說到李同學的隱私,這個誰都可以去查看,公告里只說“鑒于你2024年12月16日的不當行為,造成了惡劣的負面影響”,這里哪個字說李同學生活隱私了?
第二,由于有上面的第一點,所以大學公告送達并沒有違反《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的那兩條。
第三,大學有權將公告發在本校官網,學校并沒有發在其他網絡平臺。
第四,公告送達理所當然要具學生全名,而且不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這是基本常識,如同法院的公告送達一樣。
第五,《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里明確說“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六,之所以采用公告送達,顯然是因為李同學聯系不上,李同學聯系不上,顯然是故意躲避,所以公告就有必要。
第七,媒體(包括自媒體)在轉載報道中寫出李同學全名,完全是媒體的責任,與學校無關。
第八,李同學的隱私廣泛傳播,不是學校公告“使其”,而是外國男人所為,而且早就傳播過,已經眾所周知,這次不過是舊事重提。
上面是第二個
此人說學校:
不保護好自己的學生就罷了,還占用公共資源,歇斯底里地廣播人家的大名,把李同學送上熱搜,瘋狂二次傷害;
教書育人撫慰受害者的責任沒有盡到,切割關系倒是很積極,師者的責任感哪去了?
如果李同學這幾天有任何意外,大學是要承擔責任的。
對此,我認為:
第一,學校將公告發在本校官網,這是正當行為,沒有占用公共資源,占用公共資源的責任應該算在轉載報道的媒體頭上。
第二,因為第一點,所以,把李同學送上熱搜的,不是學校,而是轉載報道的而且具李同學全名的無良媒體。
第三,如果李同學不切斷與學校的聯系,就沒有這件事的發生。
第四,因為第一點與第二點,所以,李同學出現任何意外,都與學校無關。
上面是第三個
此人質問,李同學曠課有半年時間,已經算是自動退學了,何故突然公告開除?
此人怒斥,是覺得李同學社死的不徹底?還要踏上一腳?從中可以看出冷血無情和不負責任。
對此我想問:
第一,自動退學難道不要履行手續嗎?不履行手續,過后向學校要畢業證,學校怎么辦?
第二,為何不配合學校接收處分決定?如果不認可處分決定,可以向學校提出來嘛,玩失蹤干嗎?如果李同學與學校正常聯系、溝通,有不同意見提出來,學校還會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嗎?
總結一下
第一,我并不完全認可學校的行為,至少學校引用《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給予李同學開除學籍的處分,是錯誤的,因為那是關于退學的,而不是關于開除學籍的。我認為學校可以對李同學進行勒令退學,而不是開除學籍。
第二,學校給予李同學開除學籍的處分可能是處置不當,但是公告送達的行為無錯,學生完全可以提出申訴。而實際上,如果李同學正常接收學校處分決定,就不會有這次事件。
第三,李同學對于這次事件負全部責任,因為她本可以正常接收學校處分決定,如果學校處分決定不對,她可以申訴。
第四,我認為大學風氣需要維護,為此就應該嚴肅處理敗壞風氣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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