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公室抽煙的人是傻*么?怎么還不去死……實名制詛咒你全家”。
單就這個內容來說,無論是當面還是發朋友圈都是不合適的。
單位規定都寫在員工手冊上,員工手冊規定,辱罵、誹謗、威脅、恐嚇、毆打他人(如:領導、同事、客人等)等損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是丙類過失,扣發績效工資的30%,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覺得,自己因制止領導吸煙被辭退,公司未懲處吸煙者反而處理自己,存在過錯。她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及《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面對危及健康的勞動條件,勞動者有權批評、控告,公司應保障員工健康。她還提出本案不適用“丙類過失”條款,因該條款要求罵人有具體對象且造成嚴重身心健康后果,而自己僅譴責吸煙行為,無具體對象,也未造成損害。
員工說的沒有問題,確實辦公室吸煙不對,勞動者也確實有權批評、控告,但是,批評控告不是罵人。這都分不清嗎?
員工小葉深夜發朋友圈,用惡劣語言人身攻擊女同事,內容經同事傳播至全公司。公司要求其澄清遭拒后,依《員工手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小葉不服,索賠22萬余元,稱內容不針對同事且已設為私密。法院一審、二審均認為,其行為違反公司制度和勞動紀律,對同事及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響,公司解除合同合法,駁回其訴求。
朋友圈是一個半公開的平臺,如果罵的不是指定的人,那公司要求公開澄清為什么遭拒呢?敢想敢罵應該是性情直爽的人,怎么到了法院又說自己不針對任何人?罵人的勇氣去哪了?
很多人覺得有勞動法在手,公司規定就可以不遵守,這是非常幼稚和錯誤的觀點。
即使是簽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存在違紀問題,仍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別以為公司的規定都是廢紙,到法庭上,經過法定程序制定的公司規定對全體員工都有約束力。所以很多老員工,即使非常討厭公司,背后罵公司,但是從不遲到早退,該干的活也會糊弄過關,這才是職場老鳥的生存之道。
分不清什么事該做什么事不該做,那不怪被開除還得不到法律支持。
自己私下罵兩句沒什么,誰都有情緒需要宣泄,但是發到網上,性質就變了。很多人覺得,朋友圈是自己的,自己想說啥說啥,那你大可以發個試試,看看是不是想說啥說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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