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治日報,公安機關在某動漫公司起獲假冒的泡泡瑪特公司玩具產品8萬余件,價值共計40余萬元。其中,部分產品已流向直播間,銷往全國。7月1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這起侵犯著作權案件,被告人朱某因犯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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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間,朱某委托寧某、彭某某在某動漫公司內,未經著作權人、注冊商標權利人同意,生產、銷售假冒泡泡瑪特公司“溫度”系列、“夜之城”系列玩具產品,朱某支付貨款60余萬元。
辦案人員查明,部分產品進入廖某某、李某某等人經營的直播間向全國進行銷售。民警在某動漫公司起獲假冒的泡泡瑪特公司玩具產品8萬余件,價值共計40余萬元。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朱某家屬代其退繳違法所得12萬元。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伙同寧某等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著作權人美術作品,經營額達100余萬元,系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觸犯了刑法,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朱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沒有前科劣跡,積極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據悉,被告人寧某、彭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廖某某、李某某、陳某某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分別在另案中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朱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本案法官王楊介紹,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主要由民法典以及專門法進行規范。但當某些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情節嚴重、危害社會時,就不再只是民事侵權責任問題,而是有可能上升為犯罪行為,需要適用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具體規定是在第三章的第七節,涉及八個罪名。本起系列案件的刑事司法處理涵蓋了整個侵權鏈條,從源頭委托生產到具體產品制造再到終端網絡銷售,體現了法院對“上游制造+中游流通+下游銷售”一體打擊的決心,形成了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閉環治理。
來源:法治日報
【責編:林笙;審核:李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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