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作為人類社會延續千年的制度,不僅是情感的結合,更是法律層面確立親屬關系、財產歸屬與社會秩序的基石。而私生子繼承權的存在,本質上是對婚姻合法性與排他性的消解,對恪守婚姻承諾的伴侶的不公,唯有取消這一權利,才能守住對婚姻最基本的尊重。
婚姻的核心價值之一,在于通過法律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其中便包括對子女身份的認定與財產繼承的邊界。法律賦予婚內子女平等的繼承權,是對婚姻家庭中血脈延續與財產傳承的正向確認,它背后承載的是對“承諾”與“責任”的社會共識——婚姻內的生育與養育,是夫妻雙方共同規劃、共同承擔的生命契約。而私生子的出現,本身便打破了婚姻的排他性原則,若再賦予其與婚內子女同等的繼承權,無疑是在法律層面認可了對婚姻契約的破壞,讓“背叛”獲得了與“忠誠”同等的權益,這顯然是對婚姻制度的釜底抽薪。
從社會倫理角度看,取消私生子繼承權,是對婚姻家庭中弱勢方的保護。在婚姻關系中,遵守承諾的一方往往為家庭付出了更多情感、時間與精力,他們對家庭財產的積累與傳承有著天然的合理預期。若允許私生子參與繼承,意味著婚姻中的過錯方可以憑借婚外關系分割本應屬于婚內家庭的財產,這不僅會加劇家庭矛盾,更會讓堅守婚姻底線的人陷入“守信者吃虧”的困境,最終動搖人們對婚姻制度的信任。
有人認為“子女無罪”,應賦予私生子繼承權以保障其權益,但這種觀點混淆了“子女權益”與“財產繼承”的邊界。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權利,與是否賦予其繼承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議題。法律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為非婚生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卻不能以犧牲婚姻的尊嚴為代價,讓破壞婚姻的行為獲得財產上的“獎勵”。繼承權的本質是對家庭財產傳承秩序的規范,它必須與婚姻的合法性綁定,才能維護社會最基本的倫理秩序。
婚姻不是一紙空文,它需要法律的守護來抵御外界的沖擊。取消私生子繼承權,并非否定個體的生存權,而是通過明確權利邊界,向社會傳遞“婚姻承諾不可侵犯”的信號。唯有如此,婚姻才能真正成為人們心中“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神圣契約,才能讓堅守忠誠的人得到應有的尊重與保護,這正是對婚姻最基本、也最必要的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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