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是現代社會賦予個體的重要權利,它保障著人們的私人生活安寧與信息安全,是人格尊嚴的重要體現。但任何權利都有邊界,當隱私權與更根本的健康權、生命權發生沖突時,前者必須讓位于后者——隱私權絕非“特赦令”,不能說明為漠視生命、危害公共健康的擋箭牌。
從法理層面看,權利的行使以不侵害他人權益為前提。健康權與生命權是人類生存最基本的權利,是所有其他權利的基礎。一個人可以拒絕公開自己的健康信息,但若其攜帶傳染病病原體、處于可能危及他人的狀態(如新冠肺炎陽性者隱瞞行程、艾滋病患者惡意傳播等),此時的“隱私權”便已越過合理邊界,演變為對他人生命安全的潛在威脅。法律的本質是平衡社會利益,當個體隱私可能引發群體性健康風險時,優先保護公共健康與生命安全,正是對“最大多數人最大利益”的維護。例如,疫情期間,流調信息的公開雖涉及部分個人隱私,卻能快速阻斷病毒傳播鏈,挽救無數生命——這種“必要的讓渡”,恰恰體現了權利的社會屬性。
從社會倫理角度看,過度強調“絕對隱私權”是對責任的逃避。人是社會關系的總和,個體的行為始終與他人存在關聯。一個司機隱瞞嚴重心臟病史駕車,可能導致車毀人亡;一個食品從業者隱瞞傳染病病情上崗,可能危及眾多消費者健康。這些行為中,“保護隱私”的借口背后,是對他人生命的漠視和對社會責任的推卸。倫理的核心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當我們主張隱私權時,更應思考:若自己或家人因他人隱瞞關鍵信息而遭遇健康威脅,是否還能堅持“隱私至上”?顯然,沒有哪個社會能夠容忍以隱私為名將他人置于險境,這種“精致的利己主義”,最終會撕裂社會信任的基石。
現實中,對隱私權的過度解讀往往源于對“權利”的誤讀。有人將隱私權等同于“絕對自由”,認為“我的身體我做主,我的信息我保密”,卻忽視了自由的邊界——任何自由都不能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從來不是無條件的:刑事偵查中,為查明案情可以依法收集個人信息;公共衛生事件中,為防控疫情可以依法公開涉疫信息。這些規定并非對隱私權的侵犯,而是對權利與義務對等性的確認——你享受著社會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就必須承擔起不危害他人健康與生命的義務。
當然,強調隱私權讓位于健康權、生命權,并非否定隱私權的價值,而是要明確“權利的優先級”。在具體操作中,應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規范信息收集與使用,避免隱私被濫用:例如,流調信息只公開必要內容,不泄露無關細節;涉疫人員信息由特定部門管理,防止擴散與歧視。這種“精準平衡”,既能保障公共利益,也能最大限度減少對個體隱私的侵害。
權利是有溫度的,它的價值在于讓每個人在安全的環境中體面生活。當隱私權與健康權、生命權重疊沖突時,守住后者的底線,才能讓所有權利都有存在的根基。畢竟,沒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也沒有任何“隱私”值得以犧牲生命為代價去守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