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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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大象新聞報道,針對“暴走團”阻擋消防車和救護車行駛、引發輿論關注一事。7月18日,“暴走團”群主向記者介紹,網友看到消防救護車燈閃爍,都以為在執行任務,就讓人聯想到肯定是我們不對。當天那些車輛屬于備勤狀態,我們所在的這條道路是屬于大凌河景區之內的非機動車道,當時也是為了一百多位隊員的安全著想,就一分鐘,想讓隊員先過去,怕車碰到人。
群主還說,每一個老百姓他都懂得,如果說當時有人掉河了,徒步隊會立馬解散,會幫著他們救人,這是老百姓都明白的簡單道理。
雖然相關律師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如果消防車和救護車是去執勤而非出緊急任務,它們不享有優先通行權。但是,100多人將整個非機動車道全部占用了,非機動車就無法行駛,就得將車行駛到人行道上,就會大大增強人行道的交通風險,導致人行道出現安全事故的風險增大,這也是合理的嗎?是應當提倡的嗎?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允許這樣的行為嗎?
要知道,這樣的“暴走團”,可是每天都在馬路上耀武揚威地暴走,此次只是阻擋了消防車和救護車,才引發輿論關注。平時對普通車輛、非機動車輛、行人等的影響,可能是常態。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他們的行為又似乎夠不上違法,是否就意味著他們的行為是合法的、合理的、規范的,就應當提倡呢?
不錯,這一次的阻擋,確實不是消防車和救護車救急的時候,如果習慣養成了,遇到緊急情況,他們真的能如群主所言,都明白這樣的簡單道理嗎?誰信。如果他們真的很懂道理的話,就不會將整個非機動車道都占用,就不會以這樣的方式暴走在馬路上,就不會影響非機動車、行人的正常行走。
如若不信,可以對這樣的行為在廣大居民中來個投票,看看支持這種暴走的人有多少,不支持的又有多少。殊不知,類似的暴走行為,早就引發廣大居民的強烈不滿了。他們的暴走行為,不僅嚴重影響交通,而且很多還一路播放頻率很高的音樂,形成很大的噪音。
更重要的,按照各地出臺的相關規定,對于非游行、示威性質的人員聚集,如戶外文化體育活動集會,當人數達到一定規模時(如200人以上),可能需要公安機關報備。即便沒有達到規模人數,如果占用公共資源、影響公共秩序的,也需要報備。那么,這支人數超過100人的“暴走團”,經過報備了嗎?要知道,這樣的“暴走團”,可不是難得一次,幾乎每天都在暴走,每天都在占用公共資源、影響公共秩序。如果報備,公安機關應當不會同意。那么,當地公安機關為何不聞不問呢?
也就是說,縱然沒有阻擋特種車輛運行,“暴走團”的行為,也已經占用了公共資源、影響了公共秩序,應當取締或者責令其縮小規模、禁止其占用公共資源、影響公共秩序,否則,就要依法追責。
一分鐘,聽起來很短,短到可以忽略不計,但是,對于生命通道來說,那是很長的,長到可以決定一個人的生命,決定經濟損失的多少。不能因為時間只有一分鐘,就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正當的,就振振有詞地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合理的、合法的,就覺得別人都是針對自己,就是不公平的。
100多人,群主說得輕巧,待有人落水時,會一起去救人。如果真的遇到緊急情況,車輛需要通行,這些人真的會有秩序地讓路嗎?會嗎?可以肯定,不會,絕對不會。因為,暴走過程中,“暴走團”什么時候給車輛讓過路,給非機動車讓過路,給行人讓過路。沒有,從來沒有,都是車輛、行人給“暴走團”讓路。這次所以引發輿論關注,是因為碰到了消防車和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在普通車輛和行人面前,“暴走團”就是老子天下第一,就是誰也不敢碰我。
“暴走團”不能變成“暴行團”,看“暴走團”扛著旗子,一副驕傲的神態,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往邊上讓的場景,誰會相信在緊急情況下他們會讓路。群主的辯護,是狡辯,實際情況遠非群主所言。對他們的行為,應當讓當地群眾去評價,而不是群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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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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