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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時是否可以向另外一方主張分居期間子女的撫養費?
解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答疑意見,從實體上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分居期間未盡到對子女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請求支付撫養費。從程序上看,雖然離婚糾紛與撫養費糾紛屬于兩個不同案由,當事人也存在差別,但從減少當事人訴累的角度看,對于分居期間的撫養費,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效果更好,否則,子女還要再另外提起一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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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司法實踐中,若另行簽訂的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則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應認定無效,招標人與中標人應按中標合同相關內容各自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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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院移送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機關通常會如何處理?
解答: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機關應當接受,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偵查;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審查期限內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立案后,應當及時開展偵查工作,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犯罪嫌疑人通過隱藏、轉移等手段處理的涉案財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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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行為而言,是否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
解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被告對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不予公開等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一)被告主張政府信息已經公開的,應當就公開的事實舉證,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方式、途徑等證據;(二)被告主張因公共利益決定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的,應當就認定公共利益的理由以及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舉證;(三)被告主張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內部事務信息不予公開的,應當就該信息屬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者內部工作流程信息等舉證;(四)被告主張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過程性信息不予公開的,應當就該信息系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之前形成的內部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舉證;(五)被告主張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的,應當就該信息系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并記錄于執法案卷的當事人信息、調查筆錄、詢問筆錄等舉證;(六)被告主張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就其已盡合理檢索義務等事實舉證或者作出合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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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中有關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一般如何認定?
解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答疑意見,依照《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認定應當重點圍繞工作原因進行。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是工傷認定的輔助要素,在工作原因無法查明時,工作場所、工作時間的因素可以用來認定是否屬于工作原因。比如,對于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居家辦公,有證據證明職工在工作時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工傷認定。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加班時間等。對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職責所需的合理區域,包括但不限于:(一)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二)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三)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本期在線解答律師:
金瑋律師 上海邦信陽律師事務所
編輯 | 朱潔
責編 | 陸慧
上海法治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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