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與省市場監管局聯合發布的地方標準《四川省化工園區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3202—2024,以下簡稱《標準》)于2025年7月1日正式實施。
四川省化工園區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3202-2024).pdf 點擊下載附件
據了解,這是全國首個針對化工園區全氟化合物設定排放限值的地方性標準,將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兩類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納入管控范圍。
PFAS(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化合物)被稱作“永久化學品”,涵蓋10000余種物質。由于其在自然環境中具有持久性、長距離遷移特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并且可以通過食物鏈累積,PFAS對環境和人類健康構成潛在威脅。
PFAS中的兩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FOS和PFOA經國際研究證實具有潛在致癌風險。在全球范圍內,已分別于2009年和2019年被增列至《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進行管控。
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22)也規定了飲用水中PFOS和PFOA的推薦限值分別為0.08μg/L和0.04μg/L。
而此次《標準》聚焦污染源頭防控,首次在化工園區排放端筑起防線,明確化工園區企業間接排放廢水中PFOA不得超過0.05 mg/L,PFOS原則上“不得檢出”(若生產取水口有檢出,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取水濃度2倍)。園區集中污水處理廠直接排放時PFOA限值為0.015mg/L,PFOS同樣執行“不得檢出”的標準。
圖1《標準》中PFOA/PFOS排放限值(單位:mg/L)
為統籌生態保護與產業發展,《標準》創新實施分級分類管控機制。管控區域方面,將岷江、沱江流域的成都、自貢、瀘州、德陽、內江、樂山、宜賓、雅安、眉山、資陽10個市共62個區縣以及未達標水域劃為重點控制區,執行最嚴標準;其余區域作為一般控制區,落實基礎限值。在時間期限方面,給予現有企業兩年技術改造過渡期,通過技術改造、新增廢水處理設施設備等滿足《標準》管控要求,并于2027年7月前全面達標,新建企業則自《標準》生效日起嚴格執行。
此次《標準》的發布,規范了化工園區水污染物排放,促進水環境質量不斷改善,為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提供生態支撐。同時,也是我國地方省份持續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積極履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加速淘汰和削減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的環境排放的生動實踐。
以下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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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凈水技術》編輯 李濱妤
審核:《凈水技術》社長/執行主編 阮辰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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