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土地保衛戰,在法治軌道上撞見了令人錯愕的障礙。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江南鄉阿什村的集體土地上,“龍泉山莊”赫然矗立于朱雀山下,其背后卻是一連串涉嫌違法侵占與程序悖逆的司法爭議。
據吉林市退伍軍人郁巖提供的材料顯示,2000年1月1日,時任永吉縣質監局局長張樹林之妻胡彩君,與阿什村簽訂《租賃地協議書》,約定:租賃面積為7000㎡,租賃年限為40年,租賃費一次交齊6000元。該租賃費目前在阿什村檔案中并未查到,僅有一份2000年11月6日阿什村出具的“村修路借個人款6000元”、“交款單位”為張樹林的收據。
2008年,張樹林將這塊7000平米的土地及地上78平米的房屋以20萬元的價格轉賣給吉林市退伍軍人郁巖。郁巖說,張樹林將租賃的土地和自建的房屋轉賣后,并沒有將其與村里簽訂的這份協議原件交付給郁巖,而是仍以該協議為幌子,在與之毗鄰的集體土地上毀林圈地,建設所謂的“龍泉山莊”。
2023年2月份,阿什村村民委員會以物權保護糾紛為由起訴龍泉山莊時,要求龍泉山莊返還被侵占的土地。起訴書中說,龍泉山莊系個人獨資企業,2020年7月13日已經注銷,法定代表人為胡彩君。從1999年起,龍泉山莊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在案涉地塊建設龍泉山莊經營餐飲服務,違法占用阿什村所有的集體土地約15914.08㎡,其搭建的房屋均位于阿什村土地的紅線圖之內,且其侵占土地長達20余年,從未支付相關費用。
而龍泉山莊辯稱,龍泉山莊是1997年10月豐滿區政府的招商引資項目,經合法審批并繳納了相關費用。
據龍泉山莊提交給法院的證據顯示,1997年10月19日,當時的吉林市豐滿區計劃與經濟局以吉豐計經字[1997]93號,出具《關于下達第十二批自籌基本建設項目計劃的通知》的文件,其中的項目表中列明,豐滿區朱雀山開發區龍泉山莊為新建、總投資150萬,建設內容為:旅游用房1200平方米。
郁巖認為,龍泉山莊強調其是招商引資項目,總投資額僅為區區的150萬元,政府部門出具的各種文件中也未見有龍泉山莊系“招商引資”項目四字。顯然,這是龍泉山莊在往自己臉上貼金,純屬無稽之談,是打著所謂的招商引資的幌子,行低價圈地、高價轉賣之實。
1998年3月3日,李成、邱麗波、李福等三人,將三人于1985年建的養魚池以3600元的價格轉讓給時為國家公職人員張樹林,雙方簽訂了《魚池轉讓協議書》。1998年8月30日,張樹林作為經營人員取得吉字第258號《吉林省漁業許可證》,顯示養殖面積2畝。
2012年6月7日,阿什村出具書面證明,證明“龍泉山莊院內的小水庫“面積大約4200平方米。到2011年2月至4月份,龍泉山莊才辦理了《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餐飲服務許可證》等,法定代表人為張樹林之妻胡彩君。
2015年5月12日,因涉嫌非法占地,吉林市國體資源局豐滿分局監察大隊對時任吉林市技術監督局處長的張樹林進行詢問。張樹林稱龍泉山莊系1998年6、7月份所建,土地來源由三部分組成:一是與阿什村簽訂的有償使用40年,7000㎡;二是村批準修建魚池用地6400㎡;三是江南林場批準建滑雪場用地1600㎡。張樹林稱與阿什村簽訂的協議使用的7000㎡土地的具體位置,就是龍泉山莊所在位置,并且沒有轉讓給他人使用。
當日,在張樹林的妹妹張淑艷作為當事人、見證人,國土部門在龍泉山莊位于阿什村二社的地點進行了測繪。次日國土部門出具了《龍泉山莊實地勘測規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并根據《吉林市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2006—2020年)》,出具書面《規劃說明》,證實“龍泉山莊實際用地面積15099平方米”。
2015年5月22日,吉林市國土資源局作出吉市國土資罰字[2015]402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龍泉山莊于1999年未經批準擅自在阿什村二社占用8036平方米集體土地(其中村莊5141平方米,果園897平方米,林地1267平方米,符合吉林市中心城區土地利用規劃。林地73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無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建設山莊,因而給予其16072元的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4月8日,張樹林之妹張淑艷在接受吉林市國土資源局豐滿分局監察大隊的詢問時,承認龍泉山莊是其“把買的房子推倒建的山莊”,“共建六棟,其中二層建筑兩棟、一層建筑三棟(客房、鍋爐房、倉庫)、臨時彩鋼建筑一棟。”“位置是吉林市豐滿區江南鄉阿什村二隊。”“我在1994年購買五保戶邱振青房子和村民唐力房子,土地使用權隨之取得。”“五保戶邱振青房子變更后是張樹林名,村民唐力房子變更后是胡彩君名。”而對于張樹林、胡彩君戶口所在地在哪里?二人是不是當地村民?房子是否辦理土地變更審批手續以及開始動工建設前辦理了哪些審批手續的詢問時,作為張樹林的親妹妹,張淑艷竟然均表示“我不太清楚”。
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于集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是農民最重要的財產之一,也是農村穩定和發展的基礎。宅基地的買賣行為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且買賣雙方必須都是農村戶口。農村宅基地不允許買賣,集體土地轉讓需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代表同意,并且毀林擴建涉嫌觸犯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購買土地蓋自建房,若是以營利為目的,或者涉及土地買賣等營利性活動,即違反了該規定。
盡管如此,2002年7月30日,張樹林之妻胡彩君卻為其240平方米的宅基地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證》,頒發單位為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政府,證號為(2002)字第60027號。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需要嚴格的審批手續,包括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證或農村戶口冊復印件、土地使用的權屬證明材料等,還要進行地籍調查,包括核實土地權屬、土地利用現狀以及測量土地等。經審核符合“用地面積清楚,界址準確,權屬合法,無爭議”原則的,可批準并進行張榜公布,在公布一個月內無單位或個人對其提出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郁巖說,阿什村證實,張樹林、胡彩君、張淑艷等人,并非阿什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且張樹林還是國家公職人員、領導干部,他們沒有任何資格在阿什村購買宅基地,胡彩君手中的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從何而來?
2018年,豐滿區江南鄉開展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排查,阿什村將“龍泉山莊”列為“涉黑涉惡”排查對象上報,并說明,龍泉山莊與阿什村2000年1月1日簽訂土地租賃協議書,合同期限40年,面積為7000平方米,龍泉山莊并沒有支付阿什村土地租賃費,現龍泉山莊占用村集體土地已經超出協議面積,阿什村要求實際測繪面積核算,并要求退還土地。該表顯示,“龍泉山莊”長期占用該村集體土地達1.7萬平方米。但此事至今不了了之,再無下文。
2023年,阿什村委會以“物權保護糾紛”為案由將“龍泉山莊”起訴至人民法院,初審法院判決阿什村勝訴,龍泉山莊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期間,“龍泉山莊”以“維護軍屬權益”為名動用了部隊的律師,二審法院要求阿什村村委會出具案涉土地權屬證明,不顧“龍泉山莊勘測定界技術報告”等證據,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阿什村的訴訟請求。阿什村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再審,同樣,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阿什村沒有案涉土地的直接證據,“僅憑行政區劃,不足以認定阿什村是本案爭議土地的權利人。”2024年11月29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4)吉民申4308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阿什村的再審申請。
郁巖認為,二審和再審法院要求阿什村村委會證明案涉土地權屬,但根據《民法典》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本就屬于村集體,法院要求額外證明如同“證明我爹是我爹”般荒謬。
“這等于讓村委會證明‘腳下的土屬于自己村’!”法律專家指出,村集體對集體土地的所有權無需額外證明,且《民法典》第249條已明確規定自然資源所有權不適用登記制度。二審判決將舉證責任強加于村委會,暴露出裁判邏輯的根本斷裂。
法者,治之端也。如果任由公權濫用蠶食集體資產,任由司法偏差戕害法治公信,依法治國將無從談起。
該案三重病灶刺痛公眾神經:
權力尋租隱患:公職人員以親屬代持、低價長租方式圈地,轉手牟取暴利;
行政監督缺位:多年非法占地未被查處,“掃黑除惡”線索竟遭擱置;
司法程序扭曲:二審以“證明所有權”為由回避實質侵權認定,構成典型程序倒錯。
“判決抽空了物權保護的實踐基礎。”北京某資深律師坦言,“若村集體都需為每寸土地‘自證清白’,鄉村振興中的產權保障將淪為空中樓閣。”
至發稿時,“龍泉山莊”仍在朱雀山下“堅強”地矗立著。阿什村的村干部說,作為阿什村的村民,我們都不好意思從“龍泉山莊”門前經過,在我們祖祖輩輩擁有的土地上,這片建筑讓我們臉紅,更讓法治蒙羞。
郁巖認為,阿什村村委會與“龍泉山莊”的這場司法訴訟之路,看似“官告民”之案,其實,阿什村村委會面對的卻是一個手眼通天的“大官”,“龍泉山莊”的背后,隱藏著一群牛鬼蛇神。
此案不僅是對集體物權的踐踏,更是檢驗基層司法公正的反光鏡。當侵權證據鏈遭遇程序虛置,法治的盾牌何時能為最沉默的集體權益鏗鏘落地?(中國東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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