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本該是浪漫的“愛情投資”,
最后卻演變成:
男方追討18.8萬“彩禮”,
女方卻堅稱這是“創業資金”?
2022年,老帥為解決兒子小帥的婚姻問題,經人介紹認識了小麗。在隨后的交往中,小麗提出開辦樂器培訓機構的設想,而小帥的父親老帥二話不說,直接轉賬18.8萬元支持“未來兒媳”創業。
但事情很快急轉直下——琴行開起來了,兩人的感情卻黃了。小帥一家認為這筆錢是“彩禮”,要求返還。
而小麗卻表示:“這明明是合伙投資,怎么就成了彩禮?”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
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透露了關鍵信息。
2022年3月9日的對話顯示:
“我爸說投錢沒事,但是他希望我們兩個的事能定下來你懂吧。”
“不是兩年后再說的嗎?”
而在2022年4月11日的對話中:
“這個琴室反正是以你名義開的,以后怎么分配是你的事。”
“嗯嗯。”
更引人注目的是2022年5月14日的對話:
“現在也開業了,訂婚的事考慮得怎么樣?”
“還有什么訂婚的事情?開業之前為什么不說這個事情?”
“最開始我們是合伙,其他的事情之后再說,現在突然搞這個事情。”
“這是我爸和老師之前就談好的事。”
這些對話充分表明,
雙方對款項性質的認知存在明顯差異。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現有證據,無法認定老帥向小麗轉賬的行為構成附條件贈與,雖然老帥個人希望款項與婚姻掛鉤,但其僅與小麗的老師溝通過此事,小麗本人自始至終都沒有明確表示同意。相反,聊天記錄顯示雙方更多是在討論合伙經營琴行的事宜。由于缺乏書面協議證明款項性質,故對于老帥要求小麗返還案涉款項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戀愛期間,為了增加感情、表達愛意,男女雙方之間經常會產生轉賬、發紅包、饋贈禮物等經濟往來,對于此類款項的性質,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被認定為彩禮通常需要當事人明示。因此,戀愛期間,涉及大額資金往來時,當事人應當明確約定款項性質,最好通過書面協議固定各方權利義務。同時,要注意保存聊天記錄等重要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時陷入被動。
▍文章來源:泰興市人民法院
▍版權屬原作者,部分內容、圖文來自網絡,如轉載涉及版權等問題,請聯系我們。
來都來了
點和啦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